丈夫借妻子的钱应还吗?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8-28 浏览次数:1320
本网南通讯: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一起丈夫向妻子借钱不还,妻子愤而将丈夫告上法院的案件。
原告朱某与被告冯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冯某因偿还债务、为他人借款等数次向原告朱某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1、本案中原告朱某与被告冯某原系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了规定,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相互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作出约定,只要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予保护。2、关于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借贷事实,被告冯某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其在单位纪检部门的谈话记录反映了债权债务的形成过程,此债权债务的形成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内财产约定制度。双方离婚后被告亦返还了部分借款,并对余欠部分出具了欠条,对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认定,被告冯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冯某返还原告朱某借款人民币1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