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一位39岁的年轻法官,是一位精明强干的审判员。在他的荣誉薄上记载着他自1995年进入法院以来,扎根基层13年如一日,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刚正不阿,清正廉洁,辛勤耕耘,默默奉献的事迹。1995年至1998年他连续4年被评为优秀书记员;1999年被市中院评为“文明法官”;2000年受到院长嘉奖和法庭驻地党委表彰;2001年被市中院评为“人民满意法官”;2002年受到院长嘉奖和法庭驻地党委表彰;2003年从大吴法庭调到塔山法庭工作,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和“创安工作先进个人”;2004年被市中院授予“三等功”荣誉称号;2005年被市中院评为“优秀法官”;被区机关工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06年被评为“徐州市第二届十佳法官”,授予“三等功”荣誉称号。他,就是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塔山法庭审判员王道强。他特别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弱势群体是社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最值得关注,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应该受到绝对的保护”。王道强法官是这么说的,更是这么做的。

一、离婚妇女不应因离婚造成生活上的困境。

王道强法官在《论离婚自由的绝对性和相对性》一文中说:“离婚的目的是为了埋葬死亡的婚姻,是为了解除双方肉体和精神的痛苦,而不应该因为离婚而造成一方的加重的痛苦或造成一方精神上新的折磨”;“离婚自由体现的是社会正义,不应该因为离婚而造成一方特有的生活困境,不应该因为离婚而造成家庭其他成员创伤式的精神伤害”;“离婚自由体现社会的进步,不能因为离婚造成社会善良风俗的损害”;“结婚意味着爱情的结合和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承担,离婚也应该反映爱情的破灭和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的承担,不应因为离婚而造成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缺失”。实践中,王道强法官亦是这样做的,对妇女合法权益给予充分地保护,特别是作为受害方和无过错方妇女给予法律上最坚强的支持。

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邳州法院2005年一审判决不准离婚。2006年,李某在经常居住地兰州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后,兰州法院将案件移送贾汪法院(王某父母住所地),王道强法官予以审理,在当事人陈述中,王道强法官发现案件情节复杂,李某多年从事建筑经营,但由于双方已经2年多不在一起生活,王某并不掌握李某的财产所在,共同财产不易查清,稍有不慎会造成王某财产权利的落空,王某亦因李某要求离婚且不同意给付财产的刺激而精神恍惚、多次情绪不能控制。如果严格按证据规则进行判决,王某的财产权利将因无证据支持可能完全落空。王道强法官以双方有3个子女为沟通双方的纽带,循循善诱,不厌其烦地进行调解,先后邀请法庭庭长、人民陪审员、塔山建管站站长参与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李某一次给付王某3万元。王某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护。本案调解后,李某的心理得到了安慰和平衡,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王某亦从心里上接受了离婚的现实。

鹿某诉张某离婚一案中,张某多病体弱,生活不能自给自足,而鹿某收入亦不丰厚已多年不尽夫妻扶养义务且需抚养读初中的儿子,张某回父母家居住靠父母资助生活极端困苦。鹿某要求离婚,王道强法官从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10余年一直很好、张某曾为家庭付出艰辛努力、张某患病与双方所处的家庭条件有关、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双方离婚后会造成双方利益的明显失衡、张某患病后对鹿某的人身依附性更强、张某与鹿某结婚人力资本大大损失等8个方面进行论述,双方离婚后,鹿某有义务对张某进行经济补偿和帮助,现鹿某没有提供一次性经济帮助的能力则有义务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进行相对长时间的经济补偿和帮助,从而判决鹿某分5年(子18周岁时)给付张某经济帮助近30000元。鹿某在获得离婚自由的同时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张某在解除婚姻的同时享受着一定的生活保障。离婚自由与社会正义达到了完美结合。

二、老人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和支持。

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传统美德,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亦对老人的各种利益和权利给予法律上的规范和保障。但实际上老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社会应有的重视和关注。老人亦往往因身体的原因、经济的原因、亲情的原因、历史传统的原因不能或不愿因自己权利受到侵害诉诸法庭。“老人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是社会文明的倒退,是社会的悲哀、是法制的悲哀,老人正当权益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王道强法官这么说的,更是这么做的。他非常乐于审理和调解赡养案件,3年来审理赡养案件20余起,均调解结案。调解过程中注意教育和感化,注意情感沟通和交流,注意培养和养成尊老敬老爱老的自觉行动。20余起赡养案件调解协议均得到自觉履行,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83岁老人朱某是该区汴塘镇的一位农民,因领取自留地征地补偿安置款和林木赔偿款被儿媳张某告上法庭。原告张某之夫朱某某带邻居有夫之妇高某离家出走4年,至今杳无音信,张某身体多病在附近打工维持生活,但仍希望朱某某早日回家夫妻团愿。婆婆早亡,与公公朱某关系日渐紧张。2005阚山电厂因建厂需要向周边农村征地。朱某60年代分的部分自留地被征用,补偿款11710元被朱某领取,张某认为自留地多年来一直由自己耕种,补偿款应归自己所有,为此与朱某发生纠纷,经村委会及乡司法多次调解,均无效果。诉讼中,双方以该自留地的使用权系己方所有而对补偿款的归属发生分歧。面对83岁的老人和希望丈夫早日归来的儿媳,王道强法官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多次找双方谈心,从对自留地法律和政策规定着手,到情、理、法多角度教育和感化他们。最终,双方达成协议:11710元补偿款中,其中2000元青苗补偿费归张某所有,张某自愿留作对朱某的赡养费用;朱某则帮忙儿媳张某调换2.5亩土地承包田,以更有利于对承包田的经营管理。两个弱势个体的合法权益均得到了较好的维护,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得到了维护,法律与道德得到了完美结合。

三、服刑人员虽有过错但需要特殊的保护。

刑事犯罪给社会造成很大危害,是打击的重点,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在惩罚的同时,教育、感化、挽救是我党一贯的方针。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因刑事罪犯在服刑期间,客观上其诉讼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稍有不慎,其合法的民事权利很难得到全面的保护,客观上不利于刑事罪犯的彻底改造。王道强法官在审理涉及当事人为刑事罪犯的时候,总能创造条件,对当事人双方公平对待,使其合法权益均得到充分的保护,最大限度地为刑事罪犯创造有利于其改造的条件,促使刑事罪犯早日成为社会有用的人。

李某诉孟某离婚一案,孟某因盗窃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表现好,减刑2年,现服刑3年多,李某要求离婚。在监狱开庭过程中,王法官发现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女儿已读小学,成绩较好且聪明好学,孟某虽同意离婚但从他的双眼中流露出深深地遗憾、无奈、后悔和渴望。是保护李某的婚姻自由还是挽回濒临死亡的婚姻?王道强法官进行了耐心的调解、疏导和沟通,李某决定撤回诉讼,等待孟某早日出狱合家团聚。孟某对生活和前途又充满了信心,相信孟某出狱后能更加珍惜历经磨难的夫妻感情,相信孟某能更好地改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贾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李某刚刚刑满释放,贾某便起诉要求离婚。查明,李某服刑前即存在严重过错,夫妻感情受到极大伤害,李某服刑期间,贾某即与第三人张某某关系甚密,在张某某的帮助下,贾某苦心经营供三个孩子读书,经多方调解,夫妻感情确无和好的可能,但李某一无所有,时时有再次犯罪的可能,经王道强法官多次调解,贾某筹集资金8000元帮助李某开个电焊修理铺,双方协议离婚。离婚自由得到了保障,个案正义得到了伸张,没有因双方离婚造成双方权利和利益的失衡。

面对弱势群体,更显法律的正义,更显法官的价值。13年如一日,王道强法官始终牢记和实践着司法为民的宗旨,执著于人民法庭这一岗位,奉献自己的青春,为辖区的社会发展、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人们提起他都亲切地称他是“扎根基层的百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