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它是我们每一位法院干警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官德”。

那么,法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官德”呢?笔者认为,胡锦涛总书记一再强调的“为民、务实、清廉”,这就是我们每一位法官应该具备的最大的“官德”。

首先,“为民”,是法官“官德”的根本。法官手中执掌着生杀予夺的大权,这种权力来自于人民。由于我们生活在百姓中,吃的是百姓饭,穿的是百姓衣,因此必须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只有时时想着人民,处处为了人民,才能准确地运用法律的武器为人民化解纷争,除恶扬善,才能符合法官最起码的道德要求。为民,就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实践中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审理每一个案件,都要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依法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将有效解决纠纷作为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切实做到在案件裁判的方法、过程、结果上充分体现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那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一判了之的法官;那种不为民做主,甚至冷横硬推、吃拿卡要的法官。就是缺少最最基本的“官德”,也可以说是最大的不道德。

第二,“务实”,是法官“官德”的基础。作为法官,不管是立案、执行法官,还是刑事、民事法官,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力。权力用好了,会得民心;用偏了,则失民心。务实,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法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必须坚持真理、坚持原则,依法审判。惟有务实,才能脚踏实地,处处想当事人所想,解当事人所难;惟有务实,才能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创造性地开展审判工作;惟有务实,才能充分尊重法律和客观事实,把每一个案件办成铁案;惟有务实,所追求的审判业绩,才能是人民满意的业绩。那种只求办案数量,不讲办案质量,只要法律效果,不顾社会效果的行为,说到底是图虚名、耍威风、招实祸的行为,则大大损害了法官的“官德”。

第三,“清廉”,是法官“官德”的内在要求。作为法官如果在思想上牢固确立公正司法、廉洁办案意识,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上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在道德和作风上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我们的法官就无愧于头顶上的国徽。清廉,就是要大公无私,绝不能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清廉,就是要严于律己、遵章守纪、廉洁奉公,坚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永葆法官的浩然正气。清廉,就是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微、慎权、慎独、慎欲、慎言、慎行,自觉抵御金钱和美色的诱惑,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吃。

“为民、务实、清廉”,是互为统一,相辅相成的。只有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才能做到务实、清廉;只有务实、清廉,才能确保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只有开拓为民之道,大兴务实之风,永葆清廉之本,常修为官之德,才能无愧于人民法官这一光荣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