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调解的确是老生常谈的话题,然而却不得不提。在我们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它必不可少。加强诉调对接,尽一切可能通过调解促成纠纷双方化干戈为玉帛,也成为法官们审理案件的首选。

在西方,调解有“东方经验”之美誉;在中国,调解的存在也有其必然性和重要性。

首先,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赋予了人们以和为贵的思想。无论是古代文明还是现代文明,无论是古代人还是现代人,许许多多的中国人都奉行中庸之道,“和气生财”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的。这种传统思想的存在使得调解的存在也成了必然,并在特定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在案件审理中采取调解的方法有助于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众所周知,传统的中国人是怨死不告状、打死不告官的,不到万不得已,决不会对簿公堂,除非双方矛盾对立严重,积怨已深。如果只是一味判决,不仅不能够使当事人都口服心服,而且一旦涉及执行,难度会更大,还有可能激化矛盾。在这种情形下,调解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第三,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我们固然要崇尚法律,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做到以理服人。但是在更多的具体案件中,法官们又不得不兼顾各方面的因素,联系现实,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做到以情动人。此时,要将以理服人和以情动人结合起来,最有效的方法莫过于调解了。

第四,在诉讼日益增多的现代社会中,调解的存在无疑缓解了审判压力,还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无可厚非。但物极必反的道理世人都懂,往往就是有这样的人仅仅为了很小的纠纷或者只是出一口气而打官司。针对此类案件,最快捷最能节约社会资源的方式非调解莫属。

早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调解为主,审判为辅”,今天的审判方式虽然有很大改进,但调解仍处于一个相当重要的地位,由此带来的弊端也不容忽视。在案件审理中,法官们的确注重运用调解的方法结案。经过不断的演变,现在的审判方式已经恶向发展成了过度重视调解,片面追求高效调解率。另外,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的运行注重公平自愿的原则。在调解过程中,此条原则同样适用。然而正是审判人员片面追求高效调解率,使得调解时违背了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这样的调解势必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由此也会影响法官、法院在人们心中的威严正义的形象。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事物没有十全十美的,因此我们对事物不能过分苛求。调解有其弊端也在常理之中,只要我们能够把握好调解的尺度,运用恰当的调解方法,掌握好调解的策略,在某种程度一定会引导调解的良性发展。

笔者认为调解的策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案件的承办者接收案件后必须要认真地分析案情,并收集相关信息,查阅有关资料,要充分认识到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症结所在,对案件做到心中有数。这是审理案件的基础,调解也同样如此,毫不例外。

第二,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不是多此一举。调解室内,桌椅摆放得整齐美观、干花点缀得恰到好处、用来播放典型案例的彩电、DVD一应俱全,墙上还有一幅幅倡导和睦、仁爱、诚信的寓言故事、漫画和书法。这些充满人情味、温馨和谐的环境设置必然能使当事人的情绪有所稳定,能够很好地从侧面辅助调解,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第三,在调解时,不能任由当事人自圆其说,如此一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调解必然无效。因此,在调解过程中,一定要尽可能地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沟通、相互协调,消除对立情绪,逐渐拉近距离。

第四,很多当事人不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懂得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时法官就有必要也有义务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分析与讲解,帮助他们理清思路。在调解过程中,经常需要对当事人晓之以理,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熟悉并能够很好地运用法律法规。

第五,要想最大化地平衡矛盾双方的利益,法官非得不偏不倚、公正办事不可。我们的法官们必须要有较高的素质,怀有亲民、爱民之心。这样,在调解时,才能真正的体现出公平,才能使当事人信服,才有利于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