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刘德生 发布时间:2007-08-30 浏览次数:1768
前不久,笔者通过对某基层法院2005以来审结的218件行政处罚类行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分析,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程序违法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违规立案。尤其是某些基层执法人员,不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对立案程序不去研究,凭经验办案,似懂非懂,在“朦胧”中把程序颠倒;有的图省事,怕麻烦,不按程序办,出现先调查后立案,或未经批准立案的违规现象。孰不知,这不仅破坏了行政处罚程序的严肃性,而且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留下了隐患。
二是违法调查。如有些执法部门在查办案件时,明知法律规定调查取证必须2人以上,却偏不执行,而是1人去调查,事后再找2人补签名;有的在进行调查取证前,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影响了调查取证的法律效力;也有个别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按规定着制式服装,给被调查人留下了违法调查的“口舌”。
三是处罚程序颠倒。先告知,后处罚,这是最简单的程序规定。但在基层一些执法人员中,“先处罚,后告知”,特别是 “处罚、告知同时下达”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既违反了处罚程序,给工作造成被动,又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按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在行政执法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但实际操作中却执行不严。有的未经局长批准,就“先斩后奏”;有的办案人员只向部门领导打“招呼”,部门领导越权同意;还有的缺少依据随意扣押财物,引起复议或诉讼后,再被动做当事人工作等等。
五是不注意程序细节。如作出处罚告知或处罚决定后,不是首先采取留置方式送达,而是不分情况一概邮寄送达,从而导致案件诉到法院或申请法院执行时,在当事人是否已收到问题上发生争议。更有甚者,有的办案人员怕麻烦,用电话通知当事人自己来取,而当事人故意不取,导致送达延误,处罚决定不能及时得到执行;有的书面处罚告知书含糊其词,内容简化,使当事人弄不清自己的行为为什么违法、违的什么法、违反了法律哪几条规定、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等;有的案件承办人故意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六是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不严谨。有的处罚主体名称简略;有的处罚决定与告知时间前后颠倒;有的处罚决定书没有日期、未加盖公章;有的找人替代或冒充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有的处罚事由过于简单,而引用规范性文件条款繁琐;有的字迹不端正,用语不规范,语言不畅等等,影响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的领导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定,抓得不紧;二是少数执法人员的办案程序意识不强,随意性较大;三是执法监督不严,“空白”、“盲点”得不到及时纠正;四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没有真正落实。说到底,最根本的还是反映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行政机关的各级领导和法制机构、广大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把解决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程序违法问题作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
首先,要进一步强化依照法定程序办案的意识。行政机关执法,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执法不依法,必然违法;执法违法,就不配执法。随着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执法办案必须要按法定程序实施,决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约束,每一个执法人员必须牢记在心,自觉学法、守法,为严格执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第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并严格考核合格,取得当地政府颁发或认可的执法证件后才能上岗执法;对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对不具备良好素质的执法人员,应及时调离执法岗位。对执法违法案件,在内部应定期“曝光”、“揭丑”,使执法人员始终保持高度的办案警觉性和责任感,防止和克服执法违法现象。
第三,加强对行政执法处罚程序的监督力度。在执法监督中,要把对处罚程序的监督作为重点,坚持纠正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程序违法问题。同时,要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凡因执法程序不规范或违法而引起复议及诉讼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追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袒护,造成经济损失的,个人要负赔偿责任。连续多次因违反处罚程序导致执法过错的,应调离执法岗位。法制机构或有关人员对处罚程序监督不力的,应追究其失察责任。
第四,积极探索实施行政执法资格等级认证制度。要不断强化执法动力和责任,摈弃执法中的“大锅饭”陋习,从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上防止和克服执法过程中的处罚程序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