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随着城市楼市的火热,农村的住房买卖也活跃了起来,通州一农民六年前将自有农村住房出售给城镇居民后,眼看农村的房屋价格日益增高,便想索回已出售的房屋,并诉至法院。2007816,通州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驳回其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89年经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易地新建楼房一幢四上四下共八间,宅基地面积为136平方米。由于原告长年在外,该房委托郭某某照管。20014月,原告委托郭某某将该房屋出卖,郭某某即持原告的身份证和印章,与户籍为城镇居民的被告签订协议,将上述房屋卖给被告,总价款为68000元。卖房契约签订后,被告向郭某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时收到该房屋的房产证,并在实际入住该房后对该幢房屋进行了修理和装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买炒卖土地的通知》指出,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被告在购买本案讼争的房屋时属城镇居民,故原、被告间卖房协议应为无效。但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作为原宅基地的合法使用人,其卖房行为中隐含了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意思,随着房屋的交付,可视为此弃权意思已经实际履行。至于被告购买的房屋是否超过农村村民应享受的面积,以及能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则是被告与政府主管部门间的关系,与原告已断开权属利益关系。此外,被告在购房后实际居住该房长达六年多,并对所购房屋进行修理与装璜,为维护交易稳定,本案讼争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不宜回转。遂判决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