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签订“阴阳合同”现状分析及对策
作者:吴玉凤 发布时间:2007-09-04 浏览次数:1580
今年来,亭湖法院在审理的多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发现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两份不同价格的合同。经查均系通过高价合同卖房、低价合同过户的方法规避有关税费。此种现象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也容易引发纠纷,亟待引起高度重视。据此,该院组织专人调研,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签订“阴阳合同”现状分析
1、目前二手房交易应缴纳的税款主要由地方税务局委托产权交易中心在房产过户环节进行代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来说递交给国土局的成交价格只要不比原购置价格低,都可能被审核通过,在一定程度上为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打开方便之门。
2、签订“阴阳合同”引发纠纷频率较高。在交易过程中签订“阴阳合同”,容易因此引发纠纷。一般多为在房屋过户完成后,买方坚持以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约定的价格为依据,少给付房款,或者要求卖方返还多交房款,。
3、中介机构具体操作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居多。有些房地产中介在给客户操作二手房买卖时,会建议买卖双方签订两份合同,并作为买卖双方签订的高价合同见证人。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多数有中介作为证人出庭。
4、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面临两难境地。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合同价格各执一词,纷纷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价格。目前法律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纠纷出现后,法院是采信有中介机构见证的合同,还是采信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各地做法不一。
预防及处理涉“阴阳合同”纠纷对策:
1、建议税务机关联合国土、房地产评估机构等单位对所辖地区各地段的房价做出具体的指导性标准,并且定期由有关房产评估机构进行更新。
2、加大对纳税人处罚力度。对那些在二手房交易中被查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来偷逃税的纳税人,除了补税之外还应该处以重罚。
3、应该加强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税务机关应该联合工商、国土等机关对中介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予以暴光。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良中介机构,应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4、在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未出台之前,对阴阳合同的鉴定,关键是要证明哪一份合同的价格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双方为规避税款签订的低价合同,属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其有关逃避税收的条款应属无效。
5、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对未经国土局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提供法律保护,即针对这种“阴阳合同”,只承认经过国土局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对于买卖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一律不受法律保护,以次来杜绝“阴阳合同”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