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民事审判工作之我见
作者:胡长庚 发布时间:2007-09-04 浏览次数:135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根本指导思想。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人民审判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确保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更好地发挥法院职能作用。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凸现。同时,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对法院和法官公正司法的要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这不仅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而且也使民事审判工作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所以,民事法官必须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工作,主动应对新挑战,积极适应新要求。
在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覆盖和指导着民事审判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坚持用正确的法治理念指导民事审判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牢固树立和贯彻服务大局的理念。民事案件中的一部分是和国家的新政策息息相关的,如房地产、劳动合同等,因此,要处理好上述案件,尤其是集体出现的案件,民事法官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随时了解掌握新形势、新任务、新机制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并立足本职岗位,切实执好法、办好案、服好务。要自觉服务大局,一要处理好服务大局与立足本职的关系,结合自己的岗位职责要求,做好每一项工作,办好每一起案件,实实在在地为大局服务。二要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将依法履行职责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
既不能离开法定职责去服务大局,也要防止不顾大局孤立地审判。三要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重视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民事法官要不断加强法学理论学习,掌握新理念、获取新知识、增长新技能,不断提升法律素养,提高解决复
杂疑难纠纷的能力,尤其是调解技巧和协调处理能力;民事法官要在审判实践中,解决好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充分考虑事理、情理和法理,全面提高认定事实、分析证据、适用法律、驾驭庭审、精心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一件案件,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常怀爱民为民之心,常存便民利民之意自觉贯彻到每件具体的案件中。
三、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为民司法。要把自己的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工作,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要坚决克服和纠正司法领域的官僚主义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参与诉讼中遇到的困难,注重释明权的运用;重视民事判决的执行问题,在民事审判过程中,避免就案办案,将执行关口前移,以保证胜诉的当事人及早实现自己的权利。认真落实各种司法便民、利民、护民措施,实行案件速裁、巡回审判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制度,方便群众诉讼,缩短办案周期。注重诉讼中的调解工作,树立调解结案是一种高质量审判的观念,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化解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要在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增强群众观念,学会做群众工作,善于依靠人民群众打开局面、推动工作。还要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民情、了解民意的作用。
四、坚持文明司法。只有坚持文明司法,讲究司法艺术,才能避免矛盾激化,才能赢得群众的支持,才能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因此,要认真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大力倡导司法礼仪,规范法官言行,切实做到严肃执法,热情服务。做到文明司法,一要态度和蔼,服务热情,做到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二要举止文明,避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既要严格司法,也要尊重当事人、代理人的人格尊严,对所有参与诉讼的人员都要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三要仪表端正,以良好的品行、端庄的举止、文雅的谈吐、整齐的穿戴,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良好的印象,这也是文明司法的良好开端。
五、坚持在审判过程中保持清正廉洁。民事法官接触的当事人多来自于基层群众,同时他们也是急需解决问题的群众,如果法官存在不廉洁现象,则给他们的伤害也最大的。因此民事法官必须从自已做起,遵守法纪,严于律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权利观,自觉地把自己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中,确保在品质上端正、在经济上清白,在处事上不偏不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