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97下午,下关区法院经过精心准备,对彭荣等95名业主诉南京仙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鹿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集中宣判。             

20043月,仙鹿公司投资开发位于下关区建宁路161号的地块,兴建高层住宅“仙鹿雅居”。同年,仙鹿公司陆续与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061  30日前交付,在房屋交付后90日内协助办理产权交易过户及申领有关权证手续。”业主依照约定支付了房款。200512月,工程完工。20068月验收,同年108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仙鹿公司通知业主办理交房手续。房屋交付后半年有余,业主仍无法办理产权证及土地证。双方多次交涉,仙鹿公司曾出具书面承诺,但未能履行。20075月,95名业主分别提起诉讼,要求仙鹿公司支付迟延交房及迟延办证违约金,立即协助办理权属证书,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被告仙鹿公司同意支付部分逾期交房违约金,但提出产权证书不能及时办理非因仙鹿公司主观故意,而是另有原由。原定规划中,小区东边与马路交界处的一幢小二楼应予以拆除,因拆迁难度大,一直未能解决。致该项目规划未能通过规划验收,无法为业主办理“两证”。仙鹿公司已向有关部门申请拆除,尚在协调之中,短期内解决存在困难。为妥善处理纠纷,案件受理后,下关法院由分管副院长牵头,8名审判人员分别承担审理任务,拟定了详尽预案,在充分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尽力缓和矛盾的基础上,确保案件的公正、快捷审理。          

审理中,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97下午,下关法院民一庭承办人再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了宣判前的调解工作。因双方仍各执异议,法院遂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南京仙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方逾期交房违约金合计约280万元,并在具备办理权属证书条件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同时按每日20元支付自200717至办理权属证书之日止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近百名业主到庭,均对法院的判决感到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