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液化气站违约赔偿3万元
作者:王敏 发布时间:2007-09-11 浏览次数:1565
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新沂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被告因存在违约行为而被判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原告新沂市某燃气公司、某石油公司、某液化气公司与被告某液化气站达成液化气集中经营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液化气站交给原告方集中经营管理,期限为3年,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利润分红44.5万元。付款时,原告方发现被告没有气瓶充装证,认为被告没有经营资质。为此,三原告拒绝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所以造成合同没有实际履行。2005年4月7日,被告向三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2005年5月23日被告起诉三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10万元。新沂市法院于2005年8月1日判决三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10万元。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去年8月20日,徐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要求三原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现三原告认为合同之所以不能实际履行,是因为被告故意隐瞒事实造成的,构成违约,按协议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集中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己方应当承担的义务。被告没有按协议约定提供气瓶充装证,未能全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致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实际履行,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原告方没有较大损失,并考虑违约金的惩罚性质,被告可适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最终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某液化气站支付三原告违约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