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活动房摔成高位截瘫 几经周折终获赔偿
作者:庾向荣 施文宏 张荣林 发布时间:2007-09-11 浏览次数:1746
本网苏州讯:在搭建彩钢板活动房时不慎从二楼摔下致重伤,吴江农民茅志林将工头和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在法官的努力下,三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24万赔偿款执行到位,一起“火药味”颇浓的案件终于妥善结案。飞来横祸摔成高位截瘫
2003年6月,王建华招用茅志林等人专门从事彩钢板活动房的安装工作,业务都是由恒峰彩钢板活动房厂的老板张志芬联系的。
2006年10月,茅志林向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恒峰彩钢板活动房厂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厂已于2006年9月核准注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已不存在,无法确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裁决。无奈之下,茅志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志芬夫妇和王建华共同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6万元。
是谁雇佣了茅志林
在审理过程中,是谁雇佣了茅志林安装彩钢板房,成了最大的争议焦点。
原告茅志林的代理人认为,茅志林是由被告王建华介绍替被告张志芬搭建彩钢板房的,雇主应为被告张志芬,现张志芬开办的彩钢板活动房厂已注销,根据该厂投资情况,应由被告张志芬夫妇共同赔偿。
被告张志芬夫妇则表示,原告受雇于被告王建华做工,王建华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其雇主应是王建华。他们与原告根本不相识,也没有安排工作,也没有发给报酬,所有工程的结算都是与王建华结帐的,所以原告要求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王建华认为,他与原告共同为被告张志芬开办的厂在外地搭建彩钢板房,所有对外的工程均由被告张志芬承揽。张志芬是原告的雇主,原告受伤后,所花去部分医药费也由张志芬支付,单据也在张志芬处。所以,应由被告张志芬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茅志林在安装彩钢板活动房时摔下受伤,安装的彩钢板活动房是由原吴江市恒峰彩钢板活动房厂承揽的工程。原告茅志林与谁存在雇佣关系,谁雇佣其安装彩钢板房,主要应以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雇员是否获得报酬,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等情况综合认定。被告张志芬承揽的彩钢板活动房工程,由王建华招用原告等人一起安装,原告茅志林由被告王建华每天给付50元至65元的报酬。所以本案可推定被告张志芬承揽的彩钢板房安装业务转包于被告王建华负责安装,原告受被告王建华指派安装彩钢板房的事实存在,被告王建华作为包工头的身份与原告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
如何承担责任又成焦点
确定了双方的雇佣关系后,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又成争议的焦点。法院认为,原告在安装彩钢板活动房时,被告王建华作为雇主应对雇员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原告在本次事故发生过程中无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所以不存在免除或减轻被告王建华赔偿责任的情形。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伤,被告王建华应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装彩钢板房也应具有相应的安装资质。被告张志芬原开办的吴江市恒峰彩钢板活动房厂将承揽的安装业务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被告王建华安装,显然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所以被告张志芬对被告王建华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在核实赔偿范围后,判决被告王建华赔偿损失原告38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近6万元医药费),被告张志芬夫妇对上述赔偿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穷尽执行措施达成和解
法院宣判后,三被告虽然对法院的判决有意见,但均没有上诉,也没有自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2007年4月,茅志林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王建华、张志芬先后到庭各自陈述自己的观点,极力掩盖自己的赔付能力,推脱自身赔付责任,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与此同时,申请人茅志林的亲属看赔偿迟迟不能到位,多次到法庭吵闹,要求尽快拿到执行款项。
为此,承办此案的震泽法庭执行人员对三名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情况进行查询,
案件虽然有了一个妥善的结局,但从中暴露出的问题仍然令人担忧。打工人员由于法制意识淡薄,不懂得保护自身的权利,具体表现在打工时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明确权利义务,有时甚至连为谁在干活也不太清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后维权困难。企业主不为雇员办理工伤等保险,从表面上看是省了一笔钱,却留下了巨大的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巨额的赔偿。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乏,还表现在缺少对法律的敬畏,对生效的裁判不是主动履行,而是采取躲、推等不正确的做法,人为造成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