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引纷争 法官妥处化干戈
作者:鲍旭 发布时间:2007-09-13 浏览次数:1549
2003年3月徐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我市开发一居民小区,开发商与承建商陆某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如开发商不按规定时间拨款,承建商可以处理房屋折抵工程款,后由于开发尚未按决定期限发放工程款,承建商陆某遂将其承建的一套住房出售给王某,开发商向王某出具了产权证明、收款收据。后由于开发商疏忽,又将此房出售给张某,张某办理了房产证。2003年8月,王某在房屋交付后进行装修,并搬入居住。2004年5月,张某准备上房时得知该房已经由王某装修后居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搬出。
该案在一审、二审中,王某未向法院提供开发商出具的产权证明、收款收据,法院判决王某搬出,后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产权证明及收款收据,该案进入再审程序。案件承办法官多次做开发商、王某、张某三方工作,力争找出最佳解决方案。王某虽未办理房产证但其有开发商出具的产权证明及收款收据,且王某已将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如让其搬出损失较大,开发商一房二卖的错误行为造成矛盾至今,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后,三方同意法院的调解意见,房屋仍由王某所有,开发商退还张某的购房款并给予一定的补偿。持续三年的矛盾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