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被告人葛某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管制二年。管制期间内,葛某不思悔改,屡次实施盗窃,日前,已被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数罪并罚,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073912时许,被告人葛某在铜山县汉王镇潘某家门口,将潘某自行车车篮子内的棕色旅游包盗走,包内有潘某的身份证、现金700元、农行卡一个(取走现金80元)、摩托罗拉V3手机一部。200732早上7点钟,被告人葛某在铜山县汉王镇刘某母亲家门口的电动车上盗窃一棕黄色的威尼小熊牌手包,价值50元,包内有刘某的身份证、驾驶证、人民币700元。CDT-A509MP3一个,诺基亚3100手机一部。200718上午11点多,被告人葛某窜至徐州市泉山区滕某家,翻墙入室盗窃现金300元,科诺牌DVD一台。另查明,被告人葛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管制二年,案发时管制刑期未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二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和新罪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故以被告人葛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加上前罪没有执行的管制一年九个月十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管制一年九个月十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