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法官职业道德的构成和培养
作者:邱晓虎 发布时间:2007-09-26 浏览次数:1391
著名学者史尚宽对法院和法官有这样一段精辟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他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环节,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人的因素,一个良好的制度只能约束法官的外在行为,却无法规范法官的内心世界,只有外部制度建设与内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相同步,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目标。因此,提升法官职业道德水平迫在眉睫,而培养一个具备良好德行的法官至少应从五个方面入手。
司法公正一直是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自然它也应成为法官的人生信仰,为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司法独立和司法中立的理念,努力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忽视法律等现象的发生,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个别差异,保障诉讼各方平等享受和行使权利,避免在审判过程中因情绪的外泄而导致诉讼当事人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同时严厉杜绝法官和涉案人员互通有无、私相授受。
保持清政廉洁是人民法官的道德底线,否则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将失守,保护人民利益将就此沦为空谈,因而法院必须致力陶冶法官的道德情感,锻炼法官的道德意志,确立法官的道德信念,使法官无论在履行正常职责还是在处理个人事务都不得滥用法官身份,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珍惜和保护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廉洁形象,绝不参与有损法官形象的娱乐活动或商业活动。
法官的个人素质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同样意义重大,它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法官必须时刻牢记加强自身修养,关心社会各种异常现象,积极探究其出现的深层次根源,丰富社会经验,深刻理解社会现实。此外,不断接受教育培训,加强业务学习也是必不可少的,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不断拓宽知识面等都应成为每一名有道德良心的法官的自觉追求。
法官同普通人一样需要有自己的业外活动,然而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这就决定了法官业外活动的限制自由状态,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在业外活动方面不仅要在思想上给予应有的重视,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官对各种不为行为的自控性,坚决避免不当行为,严格保守审判工作秘密,不为了经济利益而参与各种营利性社团,同时在言论中也应注意节制,避免在报纸杂志上发表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不适当的评论,而影响法官作为一个群体的荣誉和公信力。
爱岗敬业是从事任何一种职业的当然要求,自然也是法官们提升职业道德的题中之意,法官不论等级高低,分工如何,都应努力培养自己对本职工作的热情、兴趣,以及只要在岗一天都要做到最好决心。切勿无视各项纪律制度,作风懒散,迟到早退,即使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也能对自己严格要求,以自己的勤恳带动身边的人,摒弃办事拖拉、工作不负责任的衙门作风,转而形成一种兢兢业业、勤勤恳恳、脚踏实地、任劳任怨的良好院风。
法官在多样化的社会生活中,以其特有的工作方式,通过辛勤工作,坚定地把广大人民所信奉和追求的公平、正义传承下去,因此,法官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提升不仅对于法官自身,它对于法院审判工作,对于社会的安定和谐同样重要。然而,有一点仍不能忽略,对法官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并不能绝对保证良好的道德追求能够当然成为法官们的内在需要。因为法官职业道德在中立性等方面有着与公众道德不同的特点,这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法官职业活动中的道德冲突。很多时候公众道德要求我们嫉恶如仇,而法官职业道德却强调对诉讼各方的平等对待。此外,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一部分法律参照了西方法律制度中的成法,这些制度无疑将面临传统道德观念的挑战,当挑战因传统道德与职业道德的混淆而演化为对法官个人办案的道德责难,就会动摇法官们依法办案的信念。故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越来越多的人将对财富的获取视为个人人生价值的标尺时,如何避免这些观念对法官职业道德体系的冲击亦是重要课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适时提出了三个“德化于”即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准确阐述了法官的道德标准,使法官们真正行有所据,行有所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