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法律文书制作的几点思考
作者:邵红梅 发布时间:2007-09-28 浏览次数:1341
裁判文书是法官、法院与公众沟通的桥梁,是法院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示公正司法形象和法律正义的重要载体。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法院裁判文书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完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裁判文书是法官个人对法的认识和运用程度的反映,是对人民群众的矛盾、利益过失进行排解和裁决作出的结论,裁判文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关系到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裁判文书质量不高,说理性不强,使当事人难以信服判决的公正性,使裁判文书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影响,不仅影响法院形象的权威,还影响法律权威的树立。因而,裁判文书的制作和完善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挖掘与潜析。
要将裁判文书置于“阳光之下”,以便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同时尊重和满足公众司法知情权,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有利于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要有效地推进裁判文书的改革,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实现由公文型向法理型裁判文书的转变。法官是制作法律文书的核心,是裁判文书的主要载体,是主宰裁判文书的先行者,因而,法官不仅要加强职业技能训练,还要提高其法律知识底蕴,通过提高自身素质来促进裁判文书质量全面提升。在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要重视对裁判文书的撰写,要把叙述、评判、说理三者相结合,针对刑事案件应当写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供述,辩解的事实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针对民事案件应当写明原告诉请事实和被告辩称事实。在评判过程中,要写明双方围绕公诉机关的指控或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辩证、质证,以及人民法院认定证据的过程。另一方面法官要对当事人列举的证据进行评论,作出判决,并以此认定证据,阐明事实,分析落实到位。
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法官在裁判中充分说明理由,既是法官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监督法官的一种有效方式,有助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保障裁判的公正,促进裁判的执行。将说理置于裁判文书之中并公之于众,避免“暗箱操作”,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切实有效地履行了其职责。说理部分要理由充分,证据缝合严密,要从法理上和情理上充分证明,融会贯通,切不可远离法理而讲大道理,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和研究价值作用,在说理上做到情、理、法的交融。让当事人口服心服,不能千案一面,要有说服力,一份好的裁判文书是法官责任、水平与良知的宣示。
裁判文书要创导个性,在文书中要体现出法、情、理三方面结合,要将当事人的“讨说法”有力地体现在裁判文书上,在实践中某些案件可以尝试公开不同意见。要立足事实,不掩盖真伪,扭曲案情,要使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互相照应。要做到内容上丰富,形式上规范。
裁判文书是展示法官对法律的发现、理解和阐释全过程的改革结合起来,裁判文书的完善,要尽快制定裁判文书全面、及时公布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准绳,对涉及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机密、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可以不公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方式,辅之于刊物、书籍等,进一步完善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