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完善法官司法廉洁保障制度
作者:范德松 发布时间:2007-09-29 浏览次数:1457
法官是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掌握着是非评判、生杀予夺的司法大权,法官的行为是否廉洁,直接影响公正裁判,关系司法权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建立健全符合法院实际,遵循审判规律的法官司法廉洁保障制度尤为迫切和重要。如何完善法官司法廉洁保障制度,笔者认为应当从建立和健全激励、监督、惩戒制度三个方面来考虑。
一、建立和完善司法廉洁激励制度
1、逐步建立法官高薪制。建立法官廉洁保障制度,不能忽视经济关系和物质关系基本的内在要求,这是确立法官廉洁保障制度的基本思维模式。肖扬院长曾经指出:“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个别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原因,与法官的待遇低下不无关系。因此,我们要贯彻落实法官法,努力提高法官待遇,这是廉政的物质基础,既要严厉法纪,又要关心法官物质生活,形成一种不能贪,不愿贪,不敢贪的局面”。切实加强法官的职业收入保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确保法官能够按期足额领取工资和相关津贴,并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实行“高薪养廉”,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就显得尤为迫切。当然,高薪并不是肯定可以养廉,可以保证审判公正,但低薪是无法对审判的廉洁和审判公正提供有效保证是肯定的。结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和司法改革的实际,落实法官等级津贴制度,逐步提高法官的待遇。在法官按法官法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统一评定的现职法官发放法官等级津贴的基础上,逐步试行法官年薪制,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进行逐级核拨。
2、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1)建立法官职业权力保障制度。建立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使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能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通过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建立保障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审判的内部制度,理顺法官审判职务与行政职务的关系,院、庭长平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全面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建立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务享有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2)完善法官职业教育保障制度,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适应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和培训机构,不断提升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在完善法官继续教育的内容上,注重法学理论与审判业务相结合,提高审判业务素质与调查研究能力相结合。不断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培训的设施,加大经费投入。(3)建立法官职业地位保障制度,法官一经任命录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将其免职、辞退或者给予降职或其他处分,以保证法官地位和身份的稳定性,落实法官对应的行政职级,增强法官职业的神圣和尊荣。实践中,各级法院特别是上级法院要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坚决支持法官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4)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实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险。为在职法官实行职业安全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增强法官抗御职业风险的能力。此外,人民法院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严惩一切对法官打击、诬告等行为,依法维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坚决支持其依法履行职务。这样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自尊意识
和责任意识,保障司法廉洁,使法官做到清廉如水,树立司法权威。
3、完善司法廉洁奖励制度。建立和实施廉洁奖励制度,加大廉政奖励力度。这种奖励不单纯是精神上、道义上和荣誉上,还必须体现在利益和物质条件上,诸如晋升职级和职务,增加工资收入或奖励廉政金。施予物质奖励,是对廉政行为的一种肯定,是激励和强化廉洁行为的一种吸引。廉政建设的关键在于它的有效性和持久性。片面地强调思想、纪律等方面的建设,往往收不到最显著的效果,一时的荣誉和精神上的满足是难以持久的。其实以物质利益形式进行奖励,其过程也是一种廉政精神和廉政荣誉得以强化的过程。应该以廉政保障金作为廉政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在目前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的实际情况下,通过实行廉政保障金的形式,提高国家反腐倡廉的效能,使司法人员在物质利益上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作为一种奖励廉洁行为的利益补偿,是一种过渡的权宜之计。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的领导,实施法官廉政保障制度,必须在现有体制的框架内运作,没有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保障,难以兑现;要争取财政的政策支持,法院本身难以实施廉政保障金制度,在“收支两条线”的财政规范中,没有财政的政策支持,廉政保障金难以兑现;还要营造全体国家司法人员共享廉政金的平台。
4、建立完善法官退休廉政金制度。法官的退休廉政金制度,既可以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又可以保证法官清政廉洁,珍惜自己的职位。我国的法官的待遇与国外相比很低,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建立法官经济保障制度,为实现司法独立创造物质条件。肖扬院长提出“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试行廉政保证金制度,以探索建立惩戒与激励并举,纪律约束与纪律奖惩挂钩的机制。”对法官廉政保障金制度的设计,可以实行廉政退休金制与廉政保证金两者结合,进行双轨运行,建立“不愿为” 的自律机制,达到廉政保障心理预期的长远效益与短期效益的有机结合。平衡廉政保障心理,把年度廉政金和退休廉政金结合起来,有利于以利益机制来驱动廉政保障制度的短效积极性和长效持久性,以利益机制来制约腐败收益的思想动机。法官退休后,一般都能获得优厚的廉政金和退休金,法官退休无后顾之忧,同时还可以把那些优秀的法律人才吸收到司法队伍中来。
二、健全和完善法官职业监督制度
强化法官的自律与他律,维护法官的申诉、控告权利。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并进一步健全法官自律机制,增强法官的司法廉洁意识。同时,每个法官都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积极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实现司法公正。二是要建立法官职业准入监督保障制度。严格按条件选任法官,确保不合格人员进不了法院,当不了法官。三是围绕案件找问题,围绕问题查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从案件质量上进行监督,错案少,法官廉洁的可能性就大。四是要建立和完善法官申诉、控告权利保障制度。要建立和完善既能严肃查处法官违法违纪行为,又能充分保障法官申诉、控告权利的程序,切实维护法官的申诉、控告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五是要实行重奖举报人的监督制约机制。要让廉政保障金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建立一个高效严密的监督防范机制。对那些违反廉政金有关规范的行为,鼓励群众,重金奖励举报者。让举报者获得应有的举报酬金,可以减少举报风险。通过保护和奖励举报者,加大监督的力度。
三、健全和完善法官惩戒制度
对违纪违法者实行严厉惩处和强化追究,达到“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监督机制和“不必为”的奖励机制的有机统一。只有重罚没有重奖不行,只有重奖没有重罚,廉政保障金就会失去意义。只有加强惩罚和追究的相应措施,才能确保廉政保障金的生命力。增强法官对自己能严格要求,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除了从职务、报酬等方面为法官独立公正审判提供必要的保证之外,还要重视对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法官进行严厉的惩戒,以使法官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正确行使职权。同时正确理解审判公正和审判廉洁的关系。法官的待遇问题,就与审判公正和审判廉洁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审判廉洁,则是指法官审判案件没有受到金钱和其它利害关系的影响。其最起码的一个要求也是法官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利害关系,包括在审判之前和在审判过程中。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形成利害关系,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当事人以给金钱或物资上的好处换取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在法官的工资明显的不足以抵制金钱和物资的诱惑时,“权钱交易”等腐败的行为是很容易在法官中发生的。因此,作为廉洁保障制度建设,在考虑廉政保障收益与腐败成本的不对称关系的同时,还要考虑惩戒制与奖励机制的不平衡关系。通过利益机制引导和制约法官保持廉洁,通过惩戒机制,特别是推行法官廉政保障金制度,增加司法人员腐败的即期成本和未来风险。针对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一律取消其丰厚的全部廉政保障金,具有切中腐败中枢要害的功效,以减少腐败发生机率。严格财产申报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并逐步形成法规,凡是申报财产虚假者,都必须受到纪律处分,取消廉政保障金,甚至被开除。辅之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或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等惩戒措施,防止审判不公和司法腐败,促使法官具有高度的廉洁自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