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苏州某建筑设计顾问公司与一外资企业的基建负责人口头上约定了二期厂房的勘察、设计工作。建筑设计公司在完成工作量后向该企业提交了相应的建筑设计方案,但是由于公司的人事变动,当初的负责人已经离职,且去向不明,而外资公司则矢口否认曾经委托过该建筑设计公司进行相应的勘测、设计工作。为此建筑设计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勘察设计费120318.56元。1010,法院审结了此案,由于建筑设计公司没有相关的相关的批准文件,法院依法驳回建筑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

建筑设计公司诉称,20052月初,某外资公司负责基建的刘某代表公司口头委托该建筑设计公司为其拟建二的期厂房进行相应勘察、设计工作,并向建筑设计公司提供了拟建二期厂房区域的电子地形图。此后,建筑设计公司向刘某提交了建筑方案设计并获得刘某的口头认可,20052月下旬建筑设计公司对拟建的二期厂房区域进行岩土勘察工作。20054月上旬,建筑设计公司将完成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送至该外资公司处交付给刘某。2005728,建筑设计公司得知该公司人事变动,刘某已离任,即与该公司联系,要求该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但双方一直未能就上述事宜协商达成一致。为此建筑设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外资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120318.56元。

而外资公司则辩称,该外资公司从来没有委托任何人勘察设计过二期厂房方案 ,也没有收到过建筑设计公司有关二期厂房的设计文件。对于不存在的勘察设计项目,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费用。

究竟该公司有没有委托建筑设计公司进行厂区扩建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呢?这成为双方在法庭上辩论的焦点。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过实地调查及走访后发现该外资公司并没有在建筑设计公司主张的地点进行厂区扩建工作。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现建筑设计公司提交的证据均系其单方面制作的文件,既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也不能证明外资公司向建筑设计公司提交了已获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而该外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也已在200579离职,双方均未能提供其目前的下落。因此不能认定外资公司曾经委托建筑设计公司进行了厂区扩建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建筑设计公司没有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关系,法院对建筑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依法驳回了建筑设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