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近日,扬中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审理,承办法官查明案情依法作出判决,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受害人丁某今年已经年过八旬,生有三子四女,儿孙满堂,平日尽享天伦之乐,晚年生活也悠哉游哉,不曾想到,2006817,丁某去找在市机关工作的儿子商量家事时却遭遇了一场横祸。

当日上午920分左右,被告林某驾驶小客车由该市区江洲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与同向行人丁某相撞,悲剧即刻发生,丁某当场受伤,小客车受损。经扬中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客车车主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丁某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发现其还患有胰头癌(晚期),后丁某因病发症死亡。丁某的意外死亡给丁某的家人带来了痛苦,本来其乐融融的家庭顿时陷入悲恸之中,丁某妻子及子女将林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对其进行赔偿。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丁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双方各执一辞。原告认为,交通事故导致丁某所患胰头癌(晚期)的病发症,故交通事故是丁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丁某本人所患的胰头癌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承办法官为了慎重起见,在通阅卷宗材料后,咨询了专业医生,查阅了相关医学资料。在此基础上,研究本案的具体案情后认为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结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该案受害人的死亡与此次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据此,该院对该起交通事故原告的损失,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9583.05元、被告林某赔偿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