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如皋法院对一起因丈夫货款未还而引起的运输合同欠款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女士与前夫谢某连带偿还所欠货款48111元和诉讼费用4215元。

女士与谢某曾是夫妻关系,200410月在民政局登记离婚。2004410,谢某与江苏英田集团公司签订拖拉机运输协议书,约定谢某为公司运送拖拉机,并将货款带回交给公司。但谢某将拖拉机运给山东经销商且收回49111元货款后,并没有按协议将货款交还给公司。随后,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偿还货款。判决生效后,谢某只履行了1000元的货款。于是,今年912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诉讼,要求被告女士承担前夫谢某所欠货款49111元和各项诉讼费用421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所欠公司货款是与被告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女士作为谢某的妻子有义务与谢某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又因谢某和张女士均未及时履行还款的义务,所以由此引起的相关诉讼费用,女士也有义务承担。谢某已偿还的1000元,应予以扣除。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