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为追索劳动报酬,职工张某将用人单位丹阳某发展公司告上法庭。20071015,江苏丹阳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用人单位被判补足原告缺额薪金20077元,  自200710月份起足额发放原告工资及福利待遇。

20055月,原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后,原告却一直未领到过岗位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原告曾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被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工资及福利待遇。被告缺额发放原告自劳动关系确定之日起至今应享有的岗位工资及相关福利,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的主张,被告未能举证充分反驳,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