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江苏省扬州市一女子竟然伪造自己右手舟状骨骨折的X光片,并向司法机关提供,从而使被害人受到了错拘、错捕、错诉。结果“偷鸡不着蚀把米”,真相大白后,该女子不得不补偿被诬告者60000元,并因犯诬告陷害罪获刑。

200610718时许,扬州市区某花圈店业主崔某某在扬州市盐阜路准提寺附近,因琐事与葛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葛某某将崔某某推倒在地,致使崔某某右手手腕受伤。后崔某某向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报案。

2006109,因自己的伤情未达到轻伤程度,崔某某在扬州市苏北医院找到一名右手骨折的女病人,请她以崔某某的名义拍摄了右手舟状骨骨折的X光片,并将此假冒X光片提供给扬州市公安局作法医鉴定。扬州市公安局法医门诊室根据该X光片出具了法医鉴定书,结论是:崔某某的右手舟状骨骨折,属轻伤。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遂于20061012对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进行立案侦查。20061019,葛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28日被逮捕,111被取保候审。20061127,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良心发现的崔某某于200736主动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交代了自己请他人代为拍片、诬告陷害葛某某的犯罪事实。2007319,扬州市公安局法医门诊室对崔某某的右手腕重新拍片进行鉴定,结论是:其右手腕舟状骨未见骨折现象。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遂撤回对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

2007413,崔某某的家属与葛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崔某某的家属一次性补偿葛某某人民币60000元,并取得了葛某某的谅解。

2007417,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崔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已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崔某某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诬告陷害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在归案后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崔某某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