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涉法上访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范德松 发布时间:2007-10-18 浏览次数:1414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利益关系和格局的不断调整,我国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也逐渐显现出来,群众信访活动目前处在一个相对活跃的局面,各地群众赴省、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敏感时期上访的数量也呈不断上升之趋势。人们通常把涉及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或者是需要用法律手段调整的上访称之为“涉法上访”。涉法上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晴雨表,是反映和纠正生效裁判错误、教育当事人服判息诉、维护社会稳定的减压阀。同时涉诉上访也成为目前部分当事人要求解决实际问题,落实有关法律政策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和方式。然而大量出现的涉法上访不仅增加了上访群众的精神和物质负担,而且也给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从涉法上访案件来看,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廉洁性、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等问题。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无疑是当前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聚焦点,所以如何有效地化解这些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安定,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应当作为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来进行探讨和研究。为此,笔者就涉法上访工作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谈一下涉法上访的原因、特点及对策,提出自己管见。
一、涉法上访原因、特点分析
1、涉法上访数量多的原因。依法治国已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当前,我们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权利意识在觉醒,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而新的规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新旧体制的调整必然会发生冲撞,因此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而各种矛盾最后都寻求法律的答案。现在出现的涉法上访多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多年来中国社会系统性和结构性矛盾的积累,中国目前进入不稳定时期,突出表现在经济结构的调整,大量人员失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如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到的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农村、农民、农业的“三农”问题。由于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或者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都通过法律或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因此法院就处在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比如法院不论怎样公正的判决,或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是支持被告的诉讼请示,总有一方不满意,这种不满常常演变成涉法上访。
2、涉法上访人及社会因素。一是上访人缺少法律基本常识。如民事诉讼必然是有胜有败,很多当事人只要判败诉就叫冤、感屈,实际上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足就可能判败诉。二是客观原因造成执行难。过去人与资产是紧密相连的,就是人走了,资产还在,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在今天,人员的流动频繁,和尚与庙都是说跑就跑,这时上访法院又能干什么。执行涉及政府的,让法院也无能无力。三是传统的法律文化的冲突。中国法制建设时间较短,原有的诉讼观念还是坚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使现代司法不能有效推行。特别是农民,现代的法治同农民传统思想中的法治差距太大。造成原因是制定的法律先进性同本土文化落后性之间的矛盾。例如重刑主义思想,有一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因法院未判决被告人死刑而上访,实质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不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法院判决完全合法。也有因对已批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上访,在受害人看来,抓起来就不能放,放了就是不对。有关部门纠正超期羁押,看起来问题是出在司法部门,其实根源是社会稳定的压力。
3、涉法上访方式、方法上的特点。第一是集体上访多。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复员军人安置、城市拆迁等问题。第二是对抗性明显增强。上访一般说都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它的对抗
性色彩却越来越明显。当事人因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就会采取越级上访甚至进省进京上访,有的采取闹事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长期纠缠、上访请愿、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等。有的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如爆炸、投毒、毁容、自杀或他杀。第三是重复上访的多。社会矛盾日积月累形成的,而解决社会矛盾更不是一朝一夕一事,如查清事实真相需要一个过程,而另一些上访虽然涉法,但根本就不是政法机关本身能解决的问题,如企业破产案,依法应宣布破产,但破产后工人安排问题,法院无能为力。因而造成重复上访多。第四是上访者向上级领导机关及进京的多。这种现象的背后实际上体现了“官本位”的思想,把自己主张权利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级官吏的身上,努力向高位阶的官员去索要自己所需要的正义,“千方百计进京城”、“不达目的不罢休”。于是放着法律规定的正常救济途径不用,不上诉、不申诉,到上级领导反映,到北京说去。第五社会危害性大。目前很多涉法上访者采取游行、闹事、堵塞道路等过激措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众多的上访人到上级领
导机关上访,影响了很多部门正常的办公秩序,特别是在国家召开重要会议期间,还造成很坏的政治影响。另一方面很多上访人长期在外上访,家庭生活困难。
二、减消涉法上访问题的几点对策:
1、减少上访源,对上访群众热情接待,热心相助。从原因上看,涉法上访从结果上说涉法,但从根源上说不在“法”,解决上也不能单靠政法部门。上访关键在法外,如果各部门在平时工作中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就不会发生上访,政法部门的人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维护司法公平,也不会发展成为涉法上访。宪法规定公民言论自由,有批评、申诉、建议的权力,也就是说群众有上访的权利。信访部门就是民意的通道,这个通道越宽越好,必须正视这个问题,对人民群众推、拖、躲,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2、强化信访部门职能,提高信访部门吸纳能力。信访制度,作为中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是党、政府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目前的信访部门职能虚化、软化,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强化信访部门职能,赋予信访部门一定的协调权、监督权和建议权。特别是信访部门应实行上访责任追究制,当然这不是出现上访就追究,而是对引起上访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严肃查处,不能“事大事小,平息算了”。
3、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使诉讼当事人树立风险意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干警应严格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积极宣讲法律,让诉讼当事人理解并明白打官司是有风险的,以减少和防止当事人因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的欠缺而曲解法律和误解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不必要的涉法上访。同时应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大阳光工程开展的力度,克服就案办案本位思想,实现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加快办案速度,坚决纠正谟视当事人疾苦、案件久拖不决还对当事人耍态度,伤害当事人感情的现象出现。
4、强化信访接待工作,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一是要坚持疏导教育与依法处理相结合,所以在工作中应坚持做到尊重来访当事人的人格,耐心听取他们反映情况,细致解答当事人所提问题,用说理的方法去消除当事人的误解,尽可能避免矛盾激化,努力将矛盾消除在基层。二是要坚持首办责任制,谁接待、谁处理、谁落实,并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联系,督促办理。避免当事人因不
懂法律而求告无门或重复上访,更不能互相推诿,让当事人感到求助无望而越级上访。三是要建立、健全上访责任倒查制度。对因信访接待工作方法不当,处置不及时而导致重大责任事故或引发当事人赴省进京上访的及那些涉法上访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对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法院干警,要根据情况,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5、扩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不是万能的”。许多国家都推行非诉讼替代解决机制。解决我们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中国的民调制度被称为“东方经验”,如果我们要在基层建立建全民事调解组织,选拔一些在地方懂法律、公平、正直、有威信的人担任民事调解员,应该说有相当一部分人不会选择上访。
6、维护司法权威。一是对赴省进京上访人员不能感到恐慌,谈访色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对确属处置不当的要依法纠正,但应注意分寸,不能让上访当事人无理也得三分利。对无理缠访的有关部门应齐心协力,相互配合,按新《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果断处置。二是要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对不是确有错误的一般不轻易再审,更不能反复改判。三是对无中生有,捏造或歪曲事实诋毁办案人员和法院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