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赡养费给付内容及计算标准
作者:喻赤 王春华 发布时间:2007-10-18 浏览次数:1390
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中国老年人口将在2040年变为儿童的两倍。这也预示着我国逐步步入老年化,老年人口将会越来越多,而家庭关系中子女与父母之间因赡养而生的纠纷也会变得越来越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由于对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及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审判人员在实践操作中各自引用不同的给付内容及标准,这些情况不仅造成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理解,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也因没有法律依据难以做当事人的工作,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裁判文书的公信力。所以对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及计算标准的研究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意义十分重大。
笔者认为,在确定赡养费给付内容及计算标准的时侯,应该为审判人员提供一些原则上的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其宗旨是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老年人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其劳动能力已经受到了很大的削弱,获取生活资料的能力也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故确定赡养费内容及标准应以最大限度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兼顾赡养人的给付能力。
一、赡养费的给付内容
笔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律精神并结合审判实践,认为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但能否判决赡养人按将来老年人可能生病时医疗单位出具的有效单据作为给付内容值得商榷,审判实践中如此调解或判决的不在少数,笔者认为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二、关于赡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
笔者认为对(一)老年人的基本赡养费,可以设各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各地低保补助为上、下限,结合赡养人收入M的比例(如20%左右)进行计算。即按赡养人收入一定比例所得数额(如M*20%)对照前述上、下限,如该数额在此区间内的则以该数额确定赡养费标准,如该数额高于或低于上、下限的,则以上限或下限确定为赡养费标准。对(二)老年人生病发生的医疗费,除保险理赔外,其余费用应按医疗部门的票据额计入赡养费中;对(三)因生病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无法照料的,应将护理费用计算在赡养费内,而这一费用将根据有关养老机构证明或当地一般雇佣人员标准计算;对前述(四)、(五)、(六)项赡养内容亦应以相应支出发票为据计算赡养费用。当然无论是赡养费的给付内容还是其计算标准都是相对而言,并非绝对。在确定赡养费给付内容及计算标准时既要考虑权利人需求的必要性也要考虑义务人承受力的可能性,在充分保护老年人合法前提下,综合衡平各方利益。
随着我国逐步步入老年化社会,对于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充分予以保护。而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并不等于全部手段。我们还应该充分利用其余各种手段和方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和道德的引导下,从根本上保护老年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