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徐州中院审结一起撤销权案件,维持了铜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请求撤销被告铜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告单某某之间的房产买卖协议。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铜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张集镇吴邵村有办公楼十间,上下两层。2004年原告李某与被告铜山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租赁该办公楼楼下四间房屋,原告一直使用并交纳租金。协议到期后,双方一直保持租赁关系。2006年铜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两次通过媒体公告的方式欲对整体楼房以评估价102200元的价格进行拍卖,第一次原告没有举牌,后由于其它原因流拍。第二次原告没有参加拍卖会,被告单某某以102200元的价格中标,并签订了成交确认书。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承租的是该办公楼楼下四间房屋,某承租的部分房屋与楼房的某他部分是可分的,原告李某作为承租人,对其承租部分享有优先购买权,对整体转让的办公楼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且在第一次拍卖时,原告没有举牌,第二次仍以原评估价拍卖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可以证明李某放弃了行使优先购买权。遂依法驳回李某请求撤销铜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单某某之间的房产买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