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邗江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发现,案件当事人(包括保险公司)可能存在故意隐瞒肇事方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使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得到法院支持,从而骗取交强险保险金,严重侵害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国家利益。

一、案件情况

2007529,邗江法院就原告孔玉良与被告王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孔玉良因郑秀兰死亡造成的损失,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项下5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等。被告联合保险扬州公司于2007713将其应赔偿的51562.10元以转帐支票的方式送交该院,案件承办人无意中从送转帐支票的人口中得知被告王俊已受刑事处罚的事实。承办人发现该生效判决可能有错误后,即于2007719通知被告联合保险扬州公司代理人将转帐支票取回,并告知其暂时不得向被告王俊理赔,口头告知原告代理人及被告王俊该判决可能有错误,暂时不得申请执行。现该院已由院长提起,审委会讨论通过,对该案进行再审。

二、原因分析

一是交强险理赔与保险公司效益不挂钩。目前,交强险是由各商业保险公司托管的,理赔情况与保险公司的效益无关,因此,保险公司不履行勤勉义务,对被告是否已受刑事处罚的事实不予审查,或是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原、被告经过“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故意隐瞒被告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

二是司法审查程序存在漏洞。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民事法官,对肇事方是否受刑事处罚仅予以形式审查,而不进行主动调查,容易给当事人以可乘之机。

三、对策与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交强险制度。对各商业保险公司托管的交强险要加强监督与管理,与该保险公司的利益进行挂钩,促进保险公司履行勤勉义务,对肇事车辆驾驶人已经受刑事处罚的事实进行主动抗辩,从而大大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

二是在审理可能出现被告受刑事处罚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审判人员应主动进行询问,并可向有管辖权的刑事审判庭进行了解,以过细的工作作风遏制此类现象。

三是对于已经判决的案件,要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由本院院长决定提起再审,避免错误的判决得以生效、执行,影响司法权威。同时,对于故意隐瞒相关事实的当事人,应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