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农村常见纠纷性质、特征及解决机制
作者:王扬 发布时间:2007-10-22 浏览次数:1644
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农村常见纠纷的形式、特点也在发生新的变化。笔者尝试分析农村常见纠纷的性质、特点及解决机制。
一、农村常见纠纷性质及变化
农村常见纠纷的形式主要有发生在公民之间,即夫妻、家庭成员、邻里、村民以及个体户、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发生的争执,如恋爱、婚姻家庭、赡养、扶养、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邻里等纠纷和生产经营性纠纷以及企业的经济纠纷。农村常见纠纷的性质、种类总的来说受其发展水平的影响。过去在农村生活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农民常常为着柴米油盐之类的小事而发生口角纠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村中常见的纠纷更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尤其是一些原来不常见的民事纠纷大幅增长。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土地征用补偿纠纷。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基础建设的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由于种种原因,土地征用补偿纠纷频繁出现,并往往具有群体性特征,成为影响失地农民生活和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
2、离婚诉讼。由于生活观念及生产方式的影响,农村离婚本来是很少见的,在很多人的传统心态中,离婚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但是,近年来农村的离婚率上升迅速。一些外出打工的年轻夫妇随着视野的开阔和观念的改变,开始走进法院,用离婚诉讼的方式结束婚姻。离婚诉讼在全部收案数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3、借贷引起的债务纠纷。以往,农村人之间的借贷绝大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凭借双方的信赖关系借款和还款,写借条或者有钱不还,都会觉得难堪,或者不近人情"随着农村的发展,经济交往频繁,各种借贷也不断发生。现在有人,或说是少部分人,因为种种原因,无力或者不愿偿还债务,纠纷也就不可避免。
二、农村常见纠纷主要特征
概括起来,农村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具有以下特色:
1、纠纷表现形式的集中性。农村中传统的民事纠纷主要表现为邻里纠纷、赡养问题引起的纠纷和土地承包纠纷。相比较之下,许多城市人群中多发性的民事纠纷,在农村发生的却不多。
2、纠纷标的的小额性。相对而言,农村民事纠纷,它们所涉及的标的额通常都不是很大。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除少数发达地区外,农村经济是比较“弱”的。这就决定了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的争议标的额比较小。加之很多情况下,农村里发生了民事纠纷,人们更多的是想“出口气”,“讨个说法”,而不是为了获得金钱赔偿。这也是农村民事纠纷标的小额性的原因之一。
3、纠纷所涉的人际关系的复杂性。农村天然的聚居状况,密切的人际交往,以及强烈的宗族观念,都使民事纠纷中渗透了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纠纷往往发生于熟人之间,即使不是亲戚朋友,至少也是彼此认识的。完全陌生的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是比较少的。在这样一个熟人社会中发生的纠纷,和解或第三人出面调停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
4、纠纷发生的空间范围的有限性。由于农业生产与土地必不可分之紧密联系,村落的形成实际上是耕作土地相邻的结果。这一生活、生产区域的划定使得“人们的行为和观念被束缚在土地上”,从而进入了与土地相对应的社会空间??熟人社会。从纠纷表现形式看,农村传统的民事纠纷,一般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债务、房屋、田地、宅基地、山林、水利、承包、经营等纠纷,它们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换言之,发生在没有陌生人的社区共同体中。这种共同体受制于同一种生活观念及生活方式。对他们来说,国家法律所代表的不但是另一种知识话语,而且,在许多场合,是一种难以理解或难以接受的知识。因此,农村民事纠纷有着其特定的表现形式。
三、农村常见纠纷的调解解决机制
针对农村常见纠纷的主要解决方法是调解,调解要把握纠纷的特殊性,采取不同的方法,可以有效提高了调解成功率,现就具体做法总结如下:
1、是对婚姻纠纷,采用“冷却待机调解法”。即先冷却处置,待双方气消趋于理智后,再选择时机调解。
2、是对人身伤害赔偿纠纷,采用“求同存异调解法”。此类纠纷核心问题在于赔偿,调解时着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不纠缠细枝末节,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调解,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3、对赡养、抚养等家庭纠纷,采用“亲情感化调解法”。针对家庭成员间的纠纷,调解时侧重于传统美德教育,使当事人重新认识亲情的可贵和树立尊老爱幼的观念,以便真正解决问题。
4、对经济纠纷,采用“判例参照调解法”。对于经济纠纷,调解之前,可将类似的调解或判决案例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考,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
5、对界址、引水、通行等相邻关系纠纷,采用“现场听证调解法”。这类纠纷往往当事人各执一词,情况千差万别,调解时应到现场勘察了解,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和村干部、邻居和亲朋好友参加,由当事人陈述理由,出示证据,大家共同评判是非,作出合理的结论,最后再说服有过错的一方,促成纠纷的调解。
6、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采用“相关部门联动调解法”。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单凭调委会或某一部门,往往难以奏效,可以协调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共同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