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年轻父亲不幸遇难,22万赔偿金让婆媳反目;幼女抚养费无奈中交村支书保管,改嫁后的母亲起诉到法院欲讨回女儿抚养费被拒。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就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原告王云要求第三人返还其保管的女儿抚恤金,被法院判决驳回。      

200512月,刘建华因工死亡,其亲属获得赔偿款221500元。原本拮据的家境本应有所改善,但是这笔钱的降临非但没能使这个家庭更加和睦,反而使大家互不信任,生怕对方私吞了钱款。热心的村支书夏某知道了情况,带着村干部多次去她们家中进行调解,最后达成了一纸“抚恤金分配协议”:“一、原抚恤金刘母55000元,王云60000元,孩子刘晨89000元。二、孩子抚恤金每年一次性提取抚养费2500元(特殊情况例外)。剩余部分存在村支书夏某户上。由抚养人找夏某提取,随着孩子年龄增长的所需经费再定。另外,领取刘晨抚养费必须王家和刘家到场方可领取……”王云和刘母均在协议上签了名。协议签订后,王云和刘母各自得到了部分赔偿金。刘晨分得的89000元也交由村支书夏某保管。按照协议约定,王云于2006314已经支取刘晨抚养费2500元,余款保存于村支书夏某处。

20069月,王云带着刚满一岁的刘晨改嫁异地孙某为妻。之后,王云找到村支书夏某,索要保存在他那儿的刘晨8万多元的抚养费。由于有协议在先,村支书为难之际,王云就直奔法院,要求村支书返还孩子抚养费。

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王云与刘母因在刘晨抚恤金的使用上互不信任而达成的“抚恤金分配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协议各方均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原告王云与刘母订立“抚恤金分配的协议”是基于互相不信任,更是为了保护刘晨的合法利益。该协议从根本上保证了属于刘晨的抚恤金每一分都能真正地用到刘晨身上,能更有效地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而且协议的实际履行并没有妨碍王云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因此,在没有新证据证明该协议的履行会损及被监护人利益的前提下,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综合考虑目前刘晨的年龄智力状况和原告王云的生活环境等因素,应支持该协议。据此,法院判决抚恤金由村支书夏某继续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