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永恒的主题,是司法工作的生命与核心所在。为维护司法公正,法官和律师都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向来为普遍关注的焦点。国家除了制订《法官法》、《律师职业道德》等法律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还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是建国以来第一个以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作为直接调整对象的规范性文件;其有利于正确处理诉讼活动中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依法构筑法官与律师之间必要的“隔离带”,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裁判结果的不信任感。对树立法官与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随着该规定的深入贯彻,一种良性互动的法官与律师关系将会逐步建立,司法公正的“堡垒”将会更加巩固。有学者称二者的相互关系为:相互独立、彼此尊重、互相合作、互为监督。然而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扼制现实中的不规范行为,其中有程序方面的,也有实体方面的。例如:律师开庭迟到;律师无故缺席开庭;双方当事人委托同一单位的律师;同一律师接受一方树个当事人的委托等等,法院在面对这样的问题时如何应对,这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律师不规范行为表现及其危害

(一)程序方面

1、客观表现。

权利需要相互监督,律师通过介入案件审理,对法官的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同时,法官也应监督律师在案件审理中的行为。法院是法官的整体,监督行为应由法院统一行使。律师在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不规范行为的主要表现有:开庭迟到、无故早退、无故缺席开庭、庭审中故意辱骂对方当事人或对审判人员谩骂以及被委托接受法律文书后不及时转交或不交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上诉而忘记上诉等等,这些行为都是审理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当然,上述所列是不能穷尽现实中律师的不规范行为,而且只是从案件审理角度出发的。

2、实质危害。

开庭迟到、无故缺席……感觉好象不是什么大问题,但是因为律师的迟到,法官不得不等待,否则对当事人岂不是不负责任。当然,同案的其他当事人也要一起等待,本来1个小时可以结束的庭审,一拖就是1个半小时,甚至两到三个小时,这半小时到两小时的时间就耗在等待中,其他等待开庭或者等待处理的其他案件当事人当然也要跟着推迟,连环反应,对于案件比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这无疑是一种沉重的负担。而对律师缺席,要么推迟开庭,要么缺席审判。推迟开庭,对其他当事人不公,也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以及相应的质效指标考核。缺席审判,又会使其丧失举证的机会,可推定其放弃自己所代理的当事人的权利,从而对方有什么证据法院就会支持对方。开庭结束后,在查询未出席庭审的理由,一切已晚。庭审中故意辱骂对方当事人或对审判人员辱骂的行为,不仅会激化矛盾,而且影响法官独立办案。接受法律文书后不及时转交或忘记转交当事人、委托上诉而忘记上诉等等行为,不仅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而且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利。当事人有偿委托律师打官司,寄厚望于律师,结果败诉了,仅仅因为律师有事未出席庭审或疏忽遗忘,当事人的不满和愤怒可想而知……律师在案件审理中的这些不规范的行为,轻则影响法院的案件审判效率;重则造成当事人对判决和律师的不满,进而引发上访告状等不良后果。同时也会对律师个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实体方面

1、客观表现。实体方面主要是指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方面,关系当事人利益损益的方面。《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除外。”同一律师不能同时接受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另外,同一律师还不得接受同一方且有利益冲突的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委托。在具体案件代理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比比皆是。同一律师接受一方两人以上委托的也是随处可见,更有甚者,同一律师同时接受一方四、五个当事人的委托。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很少,大多数情况下,都存在利益冲突。俗话说,只要存在诱惑,必然有人会铤而走险。有些律师为了获取钱财或者为了打赢官司而扬名,就不惜牺牲良心和尊严,故意做伪证或是帮助当事人做伪证、毁灭证据、串供等等。

2、实质危害。同一律师事物所的律师接受案件双方的委托,由于彼此很熟,有时会为了某种其他原因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但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除外。一位律师同时接受同一方两个以上当事人委托的,当发生利益冲突时,律师自然会向经济实力雄厚的当事人倾斜,经济比较困难的当事人的利益往往就会受到侵害。虽然这种委托是经当事人同意的,但作为职业律师,应能判断一方两个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这样的案件就不应全部代理,只能代理一方。同一律师一手托两家就更不会公平,当事人利益更难维护。至于律师为了赢得官司或者名声大作,在不能赢得官司情况下,作伪证或是教唆当事人、证人作伪证或者串供,甚至篡改、毁灭证据等等,律师的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妨碍了法院的正常的工作秩序,影响了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有时甚至影响公正判决。

二、律师不规范行为的制约机制

1、加强律师行业自律

自律就是自己约束自己,行业自律包括二个方面,一方面是行业内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遵守和贯彻,另一方面是行业内的行规行约制约自己的行为。而每一方面都包含对行业内成员的监督和保护的机能。行业自律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行业管理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和认真执行行规行约 。“行规和行约”是行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措施。行规和行约的制定和执行对会员无疑起到一种自我监督的作用,推动本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三)向客户提供优质、规范服务 (四)行业自律也是维护本行业的利益,避免恶性竞争,维护本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五)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的当然监督机构之一。行业自律是建立在行业协会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一个行业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行业协会的话,行业自律也就无从谈起。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每个行业只有认真地做好了行业自律的工作,本行业才能得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存下去,我们也才能有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

律师作为一项服务行业,有其自己的行业协会即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从行业自律的五个方面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地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提升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2、发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是法院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无法或不宜用判决处理的问题、向有关机关和单位发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要求回复的一种裁判辅助方式。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单位、部门、组织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和问题,但又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向这些单位提出健全措施或改进工作方式的建议。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堵塞相关漏洞,弥补工作过失,健全规章制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及纠纷的发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对于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的不规范行为,光靠自律是不够的,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向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发司法建议或者向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司法行政部门发司法建议,对律师不规范行为作出说明,并要求将处理意见回复给法院。发司法建议对律师的不规范行为也是一种监督行为,不仅使律师事务所重视存在的问题,也使得司法行政部门也更加关注这些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监督律师在案件审理中的行为。这有利于法院的案件审理,也有利于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法治社会的发展。

三、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司法机关处理。

法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是正义的裁判者,不允许在案件审理中有任何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以前,法院对律师的上述行为一般不会主动追究法律责任或者是有线索但却无证据时就放过去,这是不对的。法院在遇到律师的上述行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若证据确凿,则将案件材料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如果是当事人一方控告或是发现某些可疑迹象的,法院应将控告材料或是可疑迹象的材料转送有关的机关处理,而不能视而不见。这样做既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也可促进律师懂法、守法,兢兢业业,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当然,案件审理中的律师的不规范的行为同时受到许多方面的规制,如庭审中的漫骂,审判长可以进行口头训诫或是警告,严重的可以经院长的批准,进行拘留或罚款。这不仅仅对当事人适用,对代理人同样适用,这就受《民事诉讼法》的规制,本文主要是对行为的一部分也就是在案件审理中的出现的不规范的行为,从法院的角度去监督律师行为的阐述。

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工作者,属于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而律师则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两者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共同目的,因此加强对案件审理中律师的不规范行为的监督,以便他们更好地实现“护法使者”的共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