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信访投诉多,是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从信访投诉量来说,执行案件的信访投诉约占法院信访量的三分之二之多。可能在有些人看来,信访多就是不安定,就是工作没做到位。笔者认为在调查了解涉执信访投诉的原因后,我们应当对执行信访在工作认识上有所转变,从而寻求最佳解决信访的途径和方法。

一、探索涉执信访根源,正确解读涉执信访难题

(一)从法律程序和法院机构设置上看,信访和投诉存在于执行工作中是必然的结果。

首先从整个诉讼过程来看,法律对审判程序的监督机制比较健全,有二审、再审等,在这个法官处说不通的事可以到其他法官处说,就如在接待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时,我们都会说,案件尚未最后定论,你要相信法律。而对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如果不通过信访来反映某些问题,似乎也没有其他途径来反映问题了;再者从我国法院机构设置上是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并行,加之我国存在着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心目中形成了法院有比“法官”更大的“官”,即庭长、院长的观念,当认为案件处理结果不遂心愿时,试图借助庭长、院长等行政力量来改变案件审判或执行结果,这也成为很多当事人固有的思维和行为模式,走信访之路;此外,还有某些在诉讼程序中未能解决的矛盾也归入到执行程序中,进而增加了执行案件的信访量。

(二)从当事人的心理愿望和利益要求分析,信访和投诉存在于执行工作中是永难消失的现象。

在执行程序中,随着执行工作的越来越规范,申请执行人的信访投诉较被执行人的多,被执行人的信访投诉多为对裁判结果的不满。在民事诉讼全过程中,执行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环节,是当事人实体权利实现的阶段,申请人对自己的权利能否及时充分予以兑现自然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企盼,稍感风向不对,就会试图通过信访投诉的方式来加以调整,以求得心理平衡。有人归纳出信访当事人大都存在着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其目的是给法院施加压力,制造影响,让上级领导和法院重视过问,求得问题得到解决。

(三)从法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看,信访和投诉存在于执行工作中是当前难以杜绝的话题。

如某些法官在有意无意间未能做到“谨言慎行”,容易引发当事人对法官及案件处理结果公正性的怀疑,从而授当事人以口舌,引发当事人对裁判、执行结果的怀疑,进而演变为信访投诉行为;某些法官由于工作作风不够严谨细致,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中始终存在一些看起来微不足道的“瑕疵”,这种瑕疵却可能成为当事人不断信访的直接原因;还有某些法官之所以成为信访投诉的对象,其深层次原因是因其业务技能还不够精深、办案水平还不够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过于机械等,从而引起当事人对法官工作水平和办案能力的怀疑,也会对案件本身的程序或者实体处理产生怀疑,最终引发投诉。

二、健全涉执信访工作机制,以正确心态和方法解决涉执信访问题

人们大多数听到信访投诉总会有一种莫名的烦躁,究其原因是因为信访投诉难以解决,难以给予“说法”。但如前文所言,信访投诉是执行工作中不能回避问题,那我们就应当积极面对。

第一,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要把信访接待作为执行工作的一部分。对信访投诉者要消除厌烦情绪,要给来访者说话的权利和机会,不能先入为主,总是为本单位本部门的人辩护,从而加剧来访者的对立情绪;对在信访投诉中所涉及的案件承办人,不能简单地以信访投诉量的多少来进行考核,而应以信访投诉内容的真实与否、事实的影响大小来考核。

第二,设专人从事执行信访接待工作。专人登记、接待、处理、答复,可避免接访者相互扯皮,将来访者推来转去,使多人接待变成无人接待。执行信访接待人要对每一信访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回音,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降低并直至杜绝重复信访和越级上访。

第三,建立顺畅有效地解决执行工作中当事人信访问题的运行机制,允许通过正常合理的方式进行信访,要理顺信访渠道,对越级上访的,应首先确定为不合程序信访,统一信访考核统计口径,保护案件承办人的办案积极性。

第四,加强纵向和横向联系,切实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对各级人大、政法委和信访局以及上级法院等单位和部门所转来的信访件,要及时处理,及时回复,加强与地方人大和上级部门的联系及沟通,取得意见的统一,共同做好信访投诉人的工作,并按照要求做好汇报统计工作,使执行局信访投诉工作趋于日常化和专业化。

总之,理顺涉执信访工作思路,健全涉执信访工作机制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反映问题并有利于法院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案件的质量提高和执行程序的规范,同时可有效缓解各方矛盾,为法院更好的开展执行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