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制定了各种各样的名目繁多的规章制度,要求职工遵守,发生争议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职工作出处罚决定,但到争议仲裁委员会后竟被确定认为无效,很多人对此不理解,规章制度对职工怎就没有约束呢,本文对此问题作出一个较为详细的论述。

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概念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常被一些企业称为“厂规厂纪”,这是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的一种行为规范。它也是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对企业内部的劳动纪律和职工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化和明确化,它是企业对职工进行生产和经营管理的手段和标准。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劳动体系下的地位

《劳动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其法律规范是经过抽象总结的。一般来说,规定的比较原则、比较宏观,要使其落实到具体劳动关系中,还必须通过企业的规章制度将其细化、具体化。因此,企业在组织、管理生产活动中,常常会依据国家的法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出比较系统、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日常劳动纪律和其他各项制度等。

对用人单位来说,法律有原则规定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法律原则具体体现在企业规章中;法律有明确的标准性规定的,制定企业规章应遵守该标准规定;法律授权企业制定规章的,应按法律授权,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企业规章。

三、企业规章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法律效力。

关于企业规章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法律效力,劳动部在1994年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涵中已明确做出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所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据此制定相关的内部晋级、奖金等规章制度。该条例还规定企业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并开除职工。可见,企业规定的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应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此外,在处理有关劳动争议,如企业对违纪职工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分时,可能会同时涉及到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此时我们要正确处理法律规范与企业规章制度之间的关系,即法律规范是企业规章的依据,企业规章是法律规范在具体的劳动关系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措施和保障,符合法律规范,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是法律范围的延伸,这样的规章制度可以直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当然,用人单位也要知道,法律赋予的权利必须正确行使,即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不得与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基本精神相违背或抵触;要知道规章制度不仅要规定具体,且要内容合法,以体现现代社会“权利不得滥用”的理念。

四、企业规章制度制订的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并不是企业的一言堂,它是对企业全体职工的管理措施,涉及到全体职工的利益,为了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公证性,必须发扬民主作风,从制定程序上进行规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以向劳动者公式,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在实践中,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做法应该是,经过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实施。只有具备以上条件,企业规章制度才能成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

总之,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不相抵触的并且经过公式的规章制度在调整劳动关系时与劳动法一样,在企业内部有着重要的地位,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引用规章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