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方某系经营花木、盆景的个体工商户,自2002年起承租扬中市某实验小学南侧一块荒地,双方口头约定年租金5000元。方某承租以后,将荒地精心打造成一个较具规模的花木、盆景基地,并常年供应、护理学校校园绿化和各种场所所需花卉盆景,校方则将该基地作为学生课外活动基地。双方各取所需,相安无事。

20074月份,作为体育现代化教育竞选城市的扬中市政府,要求校方将该地块建成体育场所,于10月初接受省体育现代化城市领导小组的验收。校方与方某多次协商,因方某在该基地投资较大、部分树木不适宜搬运等因素,双方僵持不下。95,校方将方某诉至法院。此时,距体育现代化城市验收不到一个月的期限。

考虑到该案涉及到扬中市能否被评为体育现代化教育城市,该案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施桂芳法官承办。

施法官接手该案后,经过认真分析,如果按正常的审理程序,即使适用简易程序,也很难在验收之前将该地清场,将直接影响体育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和扬中形象,因此,只能另辟蹊径。经反复权衡,并多次向分管院长及庭长、副庭长请示商量,施法官数次至现场察看并将校方和方某召集在一起,对校方起诉的目的、本案需解决的问题作了详细的分析,征求双方的调解意见。经过多次反复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方某于2007925前清空返还场地;校方补偿方某房屋、花棚等损失3万元;  校方购买方某种植于园圃内不宜搬迁的树木。

为促使双方积极履行该协议,在协议签订后,施法官一方面积极督促价格认定部门尽快评估,另一方面亲临现场,督促方某的拆迁、搬运工作,并一再嘱咐搬运工人在搬运花木花木、盆景时要细心、谨慎。

在法官主持和督促下,双方如约履行了协议,施法官细心入微、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赢得了方某和校方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