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应有的司法权威,导致了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化解执行难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但是作为法院的整体工作而言,应当有一盘棋思想,尽可能不要在执行程序之前埋“隐患”,毕竟执行工作的高效率运转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最大的载体。本文谨从资源共享的视角,探讨化解执行难的路径。

笔者通过对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工作实践进行的调研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执行难,如果能够通盘考虑,在审理过程中就注意到执行的问题,一定可以提前被克服执行难的隐患,至少可以缓解当前执行的巨大压力。

一、在执行的平台回视案件的审理

由于部分法官的工作未能够考虑到案件的执行,甚至在匆忙结案的过程中,将难解的问题遗留给了执行部门,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根据素材分析,隐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给付内容的判决进入执行程序。这是立案审查方面把关不严导致的失误。根本不具有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被移送到执行部门后,当事人纠缠不休,但是执行法官无法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因为其生效的判决书只是一个确认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该类案件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应由立案部门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该类案件被受理后该如何处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无给付内容的判决进入执行程序,非常容易造成执行部门无法结案。

2、保全财产的处理的不及时或手续瑕疵。有的案件对被告财产虽然采取了保全措施,但在审理时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曾经有一个案件,保全扣押了一辆卡车,时价在12万元,但是等漫长的诉讼程序走完之后,这辆车已经锈蚀报废,只变卖了3万元,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大幅度降低,不利于保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另外,在审理阶段,法官虽然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但是由于缺少执行财产案件的阅历知识,没有及时扣押相关的手续或证明文件,造成在执行部门处理该被保全财产时无法进行价格委托评估,使该财产得不到及时的变现。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比例的扩大导致执行难。问题开始于立案阶段,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联系地址,在审理过程中审判庭在无法准确送达时,往往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这样造成案件到执行程序后也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无疑加大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比例,最终导致案件的执行不能。在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直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都不知道判决的结果,抵触情绪相当大。

4、被告人情况发生变化,身份确认有困难。目前通用的确认当事人身份的方式,都是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当事人的“前六项”,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的甚至其他基本情况也未写明。由于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加快,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在判决前即已经外出打工,居住地址不固定,原住址甚至一个家属、亲属都没有,这样造成了在执行过程中难于确定被执行人身份,加重了执行工作的调查负担,而且还影响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致使案件执行期限过长,很多当事人对此难于理解,总是认为法院执行不力。

二、审理执行资源共享,源头化解执行难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觉得化解执行难应当统筹考虑,站在法院工作大局的面上,全员强化“执行意识”,实现审执资源共享,具体分析如下:

1、理念资源共享 。首先应当高度重视执行工作,针对在实际中存在的部分审判人员思想上对于执行案件重视不够的情况,应该在理念上强化执行工作的重要性。从源头抓起,让审理执行不同岗位的审判执行人员统一思想认识,树立全员执行的理念。如果审判人员在公正审判的同时,也能考虑到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工作,将大大的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

2、人力资源共享。人力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体现在人员对接上,可以尝试建立三种机制:a、审判与执行的迅速沟通机制,即执行人员与民商事审判人员、书记员分组对接,方便审判、执行工作人员工作联系,形成执行合力;b、考核奖励机制,即加大考核力度,将案件执行纳入审判人员的考核内容,以此激发审判和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c、建立执行协调员工作机制,即利用已经建立的诉讼调解网络,选拔培训执行协调员,实现执行协调员与执行人员、审判人员的对接。

3、信息资源共享 。可以通过建立案件执行跟踪运行机制、执行日志和执行案件信息日报等制度,实现案件信息对接。在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应查清义务人的财产状况,资金流向,动产、不动产登记情况、还应查清法人的主体问题、出资到位问题,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书记员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执行人员,实现案件信息的对接,以此方便执行人员迅速了解案情、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状况。执行人员在执行遇到困难时,及时与审判员沟通,协商解决的办法,共同做好被执行人服从判决的思想工作。另外,立案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在受理案件时,不论是民事诉讼立案还是执行立案都必须重视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在不影响诉讼时效、执行时效的情况下可以说服原告先不起诉、不执行。在审判活动中应要求诉讼当事人提供详细的身份证明材料,已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方便执行工作。建议在生效判决书上记载原、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因为在我国,相对比较固定的是居民身份证。

4、措施资源共享。措施对接是指审判时采取的方法应有利于执行,应该加大诉讼保全的力度,对于一些可能影响以后执行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在诉讼阶段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审判人员注意对财产的处理,确保财产在申请执行时,被保全财产能够迅速变现,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审判部门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时,应充分考虑该财产在执行时可能遇到的问题,调取必需的证件或手续,能先予处理的应及时处理,财产转化为现金,避免标的物价值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