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职业道德
作者:朱玉军 吕澄湄 发布时间:2007-11-01 浏览次数:1981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应走在时代发展的前沿,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和司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认真抓好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法官的职业性质及其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使人们有理由对其有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然而,我国法官队伍职业道德的现状距离理想状态还有很大的差距。法律应该是权威的,法官应该是神秘的,法院应该是神圣的。因此,围绕法官的职业道德精神和核心内容,设计和制定体现法官职业特性、有着内在逻辑关系的道德规范体系,建立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监督和惩戒机制、就成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而作为行使审判职权的人民法官,只有深刻理解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涵,充分认识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才能从思想上、行动上更好地履行好“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职责,才能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
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只能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法官这也内部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法官具有特殊的约束力。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长期以来,我们对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从未间断,但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提到应有的高度,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降低了法官的职业素质。为此,只有不断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才能不断增强法官的人格魅力,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们对法官的信任感,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概括地讲,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应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要有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观念基础,在当代中国,信仰法律则是基于中华民族精神适时地创造性转化的需要。我们知道,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石就是对法律的信仰,一个社会如果不信仰法律,视法治和法律为工具,这将意味着这个社会法律意识的缺失;但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官不信仰法律,则无疑是这个社会法律的彻底沦丧。法官对法律的信仰,首先是对法律本身要有正确认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应随之发生变化,否则,是无法适应这个千变万化的世界;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法律固然有其稳定性、普遍性、原则性,但要学会正确看待他、使用他。其次法官要有坚定的信念。要热爱法律、崇尚法律,集中精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按照“八荣八耻”的要求,把对法律的追求作为毕生的目标。
2、保障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生命线,是法官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官在履行职责时,要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要正确树立“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的公正司法理念和执法意识,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让当事人赢得实实在在,有理有据,输得明明白白,心服口服。在实际司法过程中,要坚持和谐司法,认真执行司法救济制度,让确有经济困难的人打得起官司,让确有冤情的人打得赢官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单方会见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当事人进行与工作职责无关的联系。要抵制任何人、任何方式的说情,保守审判秘密,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权威性。在审理案件保持中立,自觉遵守回避制度,谨言慎行,避免因个人言行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3、提高司法效率。公正、效率、权威是审判公正的工作主题。没有效率,公正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有法谚云: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在我们的司法实践时常有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严重侵害。对此,提高司法效率要求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一定要做到勤勉敬业,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在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注重效率、杜绝拖延、节约时间。坚持审判、执行改革,创新审判、执行手段,积极开展审判业务评比竞赛活动,落实绩效考评制度,要求法官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尽力缩短办案周期,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诉讼成本,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就显得尤为迫切。
4、保持清正廉洁。法官职业道德上的清正廉洁是指法官应当保持在物质利益和精神生活方面的纯洁与清廉,合理的处理公职与私立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外部的不当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的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因此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法官本人及其亲属应当拒绝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吃请、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人赠送钱物、免费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利益,不邀请、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与法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等。不得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不得为所在法院或辖区内审理的案件介绍代理人或律师,法官本人不得从事兼职法律事务,不得介入商业、经济活动,与当事人、律师的交往要谨言慎行。
5、遵守司法礼仪。所谓司法礼仪,是指司法活动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官员、旁听人员等)在司法活动中所应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在所有的职业中,特别是涉及国家权利的职业中,法官职业是最需要讲究礼仪的职业之一。司法礼仪不仅能够维护法庭上的正常活动秩序和法官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为司法的文明和权威提供保障。在审判工作中,法官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要注意改善司法形象,既要使院容院貌庄重、朴实、美观、大方,又要使法官个人的形象端庄、稳重、踏实。无论是开庭、外出执行公务、还是平常在办公室办公,法官都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规范,举止大方,从容不迫,不卑不亢,沉着镇静,处变不惊,进退有度,力戒轻浮、粗俗、争吵、斗殴、慌乱、发脾气、耍威风。从事涉外审判或参加国际学术、司法交流的法官,更要事先加强对有关风俗习惯和司法礼仪的熟悉和了解,对外树立中国法官的良好形象。
6、加强自身修养。法官作为正义的守护神,应当具备刚正不阿的脊梁和铁面无私的公心。法社会学大师艾里希曾言:“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这就说明,正义实现依仗的是人们真心仰慕的法官。人说法官是正义的化身,也就是法律的化身。因此,当民众怀疑法官的时候,意味着司法的危机,这与法官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特殊身份密切相关。法官应当敢于独立思考,敢于坚持正确的立场,排除一切外来压力和干扰,克己奉公,清守廉洁,铁面无私。一个趋炎附势、利欲熏心的法官不是一个好法官。法官应当加强品德和业务修养,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娴熟的司法技能,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首先,法官应该有良好的政治品质,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地位观、荣誉观、金钱观,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其次,法官要通过自身的不断实践和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要刻苦学习文化知识,钻研业务技能,不断完善和优化自身知识结构,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勇于自我解剖,自我反省,自我教育,自我提高,不断增长新知识,增长新才干,在工作中不断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边改边学,边改边干,以过硬的自身素质赢得人们的尊重和信任。
7、约束业外活动。作为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约束业务外活动,要求法官不得参加不适当的司法外活动,而且在参加适当的职务外活动时应当尽量避免该行为与司法职责相冲突,以维护法官职业形象和司法尊严,增加社会对司法的责任。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标准分配正义,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官职业地位的不断提高,法官职业作用的日益重要,使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职业操守赋予了更高的期望,对法官的职业形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法官的审判权是法律赋予的,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在人们心目中,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是邪恶的克星。这是社会对法官的普遍期望,也应成为每名法官的自我要求。法官不仅要在工作时间内学会修身之道,更要在八小时以外约束自己言行。法官要积极追求高尚、文雅、进步的文化生活,摒弃低级、粗俗、落后的生活方式。要时刻检点自己的业外活动,做到不该去的场合不去、不该交往的人不交、不得参加的组织不入,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
二、法官的职业特性
做法官有两重意义:对个人而言,做法官是安身立命的事业;对国家和社会而言,法官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栋梁。柏拉图借助苏格拉底之口说:法官是以心治心之人。也就是说,法官乃是人类心灵的医生。人们常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那是就人类个体的成长阶段而言;如果一个人犯了罪,那么只有法官才能够作出判断,判断这个人的灵魂是否有救。一个人的堕落,是灵魂的堕落。法官每天都在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查阅案卷、分析案情、调解说理、开庭办案、现场执行,认真处理实体事务、程序事务和审判管理事务。在我们生活的大千世界里,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存在。他们每天都在以灵活慎密的思维、能言善辩的口才、举止规范的动作,客观公正地对待手中的每一案件,化解一道道难题,通过日复一日的具体工作,将人类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和追求具体化。法官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肩负着医治社会疾病、化解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极其重要职能,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被公众视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的职业类似于医生。良医不但需要高超的医术,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更重要的是他要有一颗救死扶伤的仁爱之心。除了为患者解除病痛外,他还应使患者体味到关爱,体味到生命的可贵。医生是病人生命的守护者,而法官则是国家法律的守护者、实现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名不称职的庸医或缺乏职业道德的恶医,会给病人的生命带来创伤,而一名不称职、不讲职业职业道德的法官却会给民众乃至社会正义带来难以抹去的创伤。因此,法官的德行,不仅仅影响着他个人的形象,而且还影响着公众对法官职业、对法律正义的认知和评价。[1] 正是法官职业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成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
三、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措施
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政治素养教育、品德教育、理想情操教育以及作风和文明礼貌教育等内涵。我们应通过政治、理论学习,通过工作实践和健全制度等途径,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品德高尚、作风优良的法官队伍,从而树立人民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新形象。
从我国法官队伍建设的情况看,受历史、现实、客观、主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状态与社会的期盼还有差距,甚至个别法官践踏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损害了整个法官队伍的声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不断增强法官维护国家安全、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公平正义、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大力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有积极的意义。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不是孤立的,而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它必须纳入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来考虑,主要是结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法官行为规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规范化建设等要求,采取以下五种措施。
1、用自律控制。事物发展的过程中,内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样法官职业道德的存在和发展,也主要有赖于法官内在的自律精神。这种自律机制着力于提高法官的道德品性,强调法官个体德性的自我完善,同时也并不排斥对法官个性施以必要的外在约束。这既要靠法官的自我锻炼、自我完善和自我改造,也要靠不断的教育培养。从历史上看,毛泽东就主张以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共产主义的道德理想武装人的头脑,提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倡为了民族和人民的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的牺牲精神,提倡法官的刚正廉明、大公无私的高尚情操。从现实看,也要求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法官,坚定法官的理想信念,使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以,强化法官的自律,首先应着重培养法官树立公正的司法理念,使其在办案过程中,能凭自身对正义的理念进行价值判断来确定最终的方案。其次要使法官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确立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这样法官才能按照自己的理性所确认的价值尺度来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从而做到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要知道,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2]最后就是要培养法官谨小慎微的处世之道。法官的职业特点在于要求法官在社会生活中必须保持一定的清高和孤傲,需耐得住寂寞和清贫,不受外界权力、舆论、亲情、金钱和美色的诱惑。因此法官必须“慎独”、“慎微”。
2、用教育感化。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官的一种自觉的理智活动,如果离开了正确的理论指导,仅凭对工作的朴素感情和良心支配,职业道德的根基就不牢固。事实证明,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是靠理论学习逐步养成的,学习理论是基础。有的法官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在职业道德问题上出现偏差,都与不注重理论学习有关。所以,法院政治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官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对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教育考核等方面做出科学设计和规划,建立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对法官队伍的教育,重点要抓好三方面:一是完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强法官队伍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不断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觉悟;二是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教育培训,引导法官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并结合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提高法官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的自觉性;三是要加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大力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在司法工作中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要求。
3、用诱导牵引。目前,法官队伍,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经济福利待遇还相当低,而工作压力大,法官职业缺乏应有的尊荣,法官辞职或调出法院并非鲜见,而较高素质的法律专门人才却不愿进法院工作。法官职业待遇偏低,一方面难以提升法官职业的神圣感和自豪感,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3]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诱导机制显得更为重要。所谓诱导机制,就是以外在的利益展示来引导个体内在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的诱导机制可以有多种措施,最为主要的是正面诱导,提高法官的经济政治待遇。我们曾经不齿于谈经济利益,但从经济社会学的角度看,适当的经济利益诱导运用更容易提高管理效率。“法官对自己能严格要求,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这种自律来自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感和法官对自己职业的尊重,这种认识的产生,与法官的社会地位是密切相关的,而高薪制从经济上确定了法官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赋予了法官应有的社会尊严,法官职业道德的形成也有了经济基础。”[4]因此应尽快落实《法官法》第34条和36条的规定,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工资制度和法官审判津贴制度,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水平。
4、用监督约束。监督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至关重要,只有坚持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才能保障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完善监督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把对法官职业道德纳入岗位目标考评体系,制定法官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建立法官职业道德考核档案。第二,建立法官业外活动指引规范,法官定期将自己的业外社会活动向考核组织书面报告,加强对法官“八小时以外”和参与社会活动的约束,避免法官业外活动对法官的公正司法、清正廉洁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5、用奖惩激励。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官职业道德惩戒制度,法官只有违法违纪才受到处分。道德虽主要靠自觉遵守,但一些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损害法官职业群体的形象,损害司法权威。对法官队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法官形象的的行为,应加以惩戒。法院系统以及有关机关应从惩戒机构、惩戒程序、惩戒方式、救济程序等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法官职业道德惩戒机制,切实推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同时,对认真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品德优良、道德高尚、群众威信高的法官,应给予精神上或物质上的奖励。正如前不久,在全国落实内开展的评选“道德模范”就是例证,真正让法官在心底筑起一道良好道德风范的长城,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树立牢固的现代司法理念、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只要我们坚持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紧密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多管齐下、敢于较真,就一定能够实现肖扬院长提出的“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的目标,努力把法院队伍建设成为一支道德高尚、品质优良、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党和人民更加放心、满意的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注释:
[1] 马立娜:《法官文化随想》
[2]培根:《论司法》
[3]钱锋:“法官职业保障与独立审判”,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期
[4]潘剑峰:“高薪制:审判公正、廉洁和法官高素质的基本保障”,载《北大法学文存》(第2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