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不断更新,农村婚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正确有效地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以维系婚姻家庭的良性发展,一直是法院发挥审判职能的重要方面。由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新形势下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调查总结,以期提出相应的审理对策,满足新时期此类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事人举证困难

离婚纠纷案件因为自身的特殊性,相对于其他纠纷来说,当事人举证较为困难。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1.主张存在“第三者插足”现象,但举证困难,法院往往不能认定。新《婚姻法》虽然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般都很隐蔽,难以取证。如果采用跟踪、偷拍等方法,可能因为方式违法而使证据效力受到影响。

2.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现象,但举证困难,法院往往不能支持。大部分当事人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在遭到家庭暴力时,没有及时固定证据,例如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申请法医鉴定或去公安机关报案等等,导致即使有家庭暴力存在,也因缺乏足够证据而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二)离婚损害赔偿难以实现

新《婚姻法》第46条赋予了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对过错方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立法为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所设立的救济措施。但在实践中,无过错方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却很少,离婚损害赔偿难以实现。造成该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举证困难。有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等,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要利用合法手段取得充分的证据极为不易,事实难以认定,赔偿权利当然难以实现。同时,因为损害赔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即使能判赔,判赔的数额也会因法官自由裁量的不同而产生很大的差距。

(三)陪嫁的财产和彩礼难以区分和裁判

处理农村婚姻案件除了也会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共同财产,虚构共同债务,法官无法下判的情形以外,更多的是在嫁妆和彩礼的问题上纠缠不清。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男方在婚约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彩礼,女方父母则要为女儿陪送嫁妆,结婚的当天将嫁妆送至男方家中,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时候,常常会产生这样的争辩:女方的嫁妆系收受男方的彩礼而购买,故嫁妆应归男方所有。这就使得法官必须区分嫁妆和彩礼,有时还涉及彩礼返还问题。

在农村离婚案件中,彩礼返还一直是个比较敏感的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虽然对彩礼的返还问题做出了规定,但由于该条规定比较原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例如:哪些情形下彩礼应予返还?哪些情形下可以减少返还?哪些情形下不予返还?因司法解释规定得笼统,再加上风俗习惯不同,法官道德评价标准的差异,直接导致此类案件处理结果的悬殊各异。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制意识

加强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大力宣传《婚姻法》,促使公民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从而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社会干预力量

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都明确规定了居委会、村委会及所在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劝阻和调解。基层组织、调解委员会、妇联、民政、司法等部门要联手合作,提倡优良的婚姻道德风尚,健全人民调解网络,将矛盾和纠纷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农村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要与基层组织相配合,努力化解婚姻纠纷,消除影响婚姻的不安定因素。当事人在发生此类案件时,可以请求上述单位进行劝阻、调解,一定意义上可以避免此类案件日后举证困难。

(三)法官应注重行使释明权

要解决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法官应注重行使释明权,针对农村广大农民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同时告知如何收集和提供证据,引导他们举证。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线索但自身无法收集的,应指导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官应及时调查,必要时应到基层组织、左邻右舍进行调查,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

(四)在证据法上对婚姻纠纷证据的采集方式和证据内容作出特别规定

虽然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在涉及“第三者”或“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此类规定往往因为举证问题而在审判实践中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在证据法上对此类证据的采集方式和证据内容作出特别规定,既保护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权利,又保护涉案有关方的隐私权,同时也不损害公序良俗。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有第三者插足”现象的认定上要从宽把握,在无过错方举出初步证据后,由对方就该初步证据如相关照片、书信、手机短信、悔过书等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行为,否则推定其存在过错,这样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五)陪嫁的嫁妆与彩礼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陪嫁的嫁妆争议的是权属问题,彩礼争议的是是否返还的问题。笔者认为陪嫁的嫁妆应为女方的个人财产更为合理。这种做法亦符合公序良俗,能避免矛盾激化。关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婚姻法》解释(二)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因为该规定既不管当事人过错,也不管结婚时间长短,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不符合农村彩礼返还的实际情况。笔者个人认为,彩礼的返还应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是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第二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第三是公平原则。同时还应考虑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上述情况酌情予以返还。

(六)建议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建议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时增设财产登记制度,结婚时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登记注册,为结婚准备的财产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没有进行登记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这样可以简化财产关系,减少纠纷的发生。

以上几点是在农村婚姻案件审判中所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所提出的对策尚需实践的检验和完善。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更加符合基层法院实际情况和特点的审判方式,为地区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