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111,海门市人民法院三厂法庭调解结案一起因自己骑车而撞上路边拖拉机造成损失的案件。

去年10月的一天傍晚,盛某驾驶机动助力车往家里赶,他经过一座桥时,因头盔帽檐低,挡住了一部分视线,没有看见前面有车,一头撞在停在离桥30的拖拉机上,造成盛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盛某和拖拉机主姚某未在现场报警,后因为责任问题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请求处理。他们未向公安机关提供交通事故证据,且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事实。盛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盛某要求姚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争执不下,把保险公司和姚某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和姚某赔偿经济损失6万余元。

  姚某认为自己的车辆是停放在马路边上,盛某无证无照开车主动碰上,与自己无关,且自己已投了交强险,有关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机动助力车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在确保安全情况下驾驶车辆,盛某在没有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撞上停靠车辆,对本起事故负有相应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距桥梁50内不得停放机动车,姚某将机动车辆停放在大桥边30处,其停放车辆的行为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姚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该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盛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法院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保险公司赔偿盛某事故损失39000元。姚某赔偿盛某事故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