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伐林老汉获罪 促和谐法院判缓
作者:董可伟 耿晶 吕宁宁 发布时间:2007-11-07 浏览次数:1137
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邳州法院宣判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杨某因不懂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承包的林木,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07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自己在邳州市某村承包的渔塘堰上的杨树41棵,经邳州市林业技术指导站鉴定:立木蓄积为12.769立方米。
邳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不懂法律规定擅自伐林,主观恶性不大,且系初次犯罪,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考察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将吸取教训,认真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