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妻子农某从外地给女儿寄回衣服,却在衣服里留下字据,要求与丈夫离婚,丈夫遂到法院请求判决离婚。2007117,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常某与被告农某离婚,婚生女小云随原告常某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

法院审理查明,1999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第二年9月到相关部门登记结婚,20015月生下一活泼可爱的女儿,取名小云。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多,感情基础不牢,妻子农某多次离家出走。2005年农某又一次离家出走了,这期间没有任何联络。20063月,常某突然收到妻子给女儿寄来的衣服,正高兴着要给女儿试穿时,眼尖的女儿发现衣服里面夹了一张纸条。开始还以为是妻子写给父女俩的问候信,打开一看,竟然是一封绝情的分手信。妻子在纸条中称,跟他已经没有任何感情了,双方彻底决裂,叫他再重新找人。看着女儿穿上新衣服后开心的样子,他不忍心把真相告诉她,一个人发了好一阵呆。一年过去了,妻子仍然没有回心转意之向,考虑再三,他来到了法院。法院受理后,被告农某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常某与被告农某婚前基础及婚后关系一般,夫妻间产生矛盾主要是被告经常外出不归,对家庭和子女不尽义务所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因被告未到庭,原告常某与被告农某夫妻之间的财产状况无法查明,可待被告农某出现后另行处理,婚生女应暂随原告常某生活,并由其负责抚育,子女抚育费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处理。遂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