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经过睢宁法院审监庭的耐心细致的工作,原审原告孟戈菊在从原审被告王新华手中接过19500元现金,使一起缠诉十余年的追偿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1997年1月13日,孟戈菊丈夫陈作奇(1998年农历9月病故)在睢宁县财政证券公司贷款10万元并将此款交给王新华口头委托其偿还债务。同年1月22日王新华将2万元交给周彪,周彪写收据一张,内容为“收到陈作奇购房款贰万元整”。1999年10月15日,孟戈菊起诉要求王新华返还10万中剩余的5.5万元。审理中,孟戈菊对偿还给周彪购房款2万元不予认可,而王新华不能提供直接书证证明,本院作出(1999)睢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新华返还孟戈菊2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王新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徐民终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对王新华以周彪所写收据证明替陈作奇还债务的事实未予确认,认为王新华提供的书证及证人证言均不能充分证明陈作奇所欠收款人周彪的债务,又无直接书证相印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12月,王新华以原告身份起诉要求周彪返还2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作出(2006)睢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认为周彪收取2万元有合法根据,认可了周彪与陈作奇之间的购房关系及2万元债务关系,在同一事实认定上与先行生效的(1999)睢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及(2000)徐民终字第581号民事判决相矛盾。再审中,王新华自愿放弃2007年2月6日以后的利息。另查明,1994年7月20日,周彪之子周本山与陈光华签订了一份涉案房产的买卖协议,并在睢宁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了过户手续。
由于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矛盾尖锐;涉案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年龄偏大、思想有点偏激,处理不慎,容易引发上访事件。案件受理后,经审监庭同志多方努力最终未能调解成功,随后判决撤销本院(2006)睢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周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原审原告王新华2万元及利息。当事人领取判决时,庭长夏春海认真分析再审理由、争议焦点,找出当事人申诉症结所在,主动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与情理的区别与联系,澄清申请人模糊认识;同时讲解相似的典型案件,让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方案,终于促使案件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