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人民调解制度的法理分析
作者:于军民 宋会谱 发布时间:2007-11-13 浏览次数:1646
“法律之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当人民调解这个“东方经验”越来越被世人所重视的时候,我们有必要对这一本土资源做一理性分析,从而更清晰的看到运行它需要的条件和其与现实中国结合的模式,理解其价值,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这样,这棵“经验”之树才能常青。
一、重构人民调解制度的现实可能性和必要性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通过自己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及道德、习俗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一种自治活动。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96.3万个,共有调解人员844万人,每年调解各类纠纷600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了95%以上。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因而被西方学者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
人民调解制度历来为党和国家所重视,早在1949年,我们党就在继承民间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将古代自发的民间调解变为有组织、有领导、有章法的人民调解制度,并将之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使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1982年《宪法》则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及职权。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工作做了具体规定,使人民调解成为法治系统中不可缺少的一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了具有里程碑性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合同性质,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人民调解制度之所以受到青睐和重视是与其自身的独立价值合乎社会需求分不开的。
首先,人民调解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支持。中国传统文化是儒家思想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文化,儒家思想在维护封建等级观念和等级制度的同时也积极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孟子也主张和谐,他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这种讲和谐的价值取向及思维定势,使人们遇到纠纷或争端,自然而然甚至条件反射地寻求调和,这就为调解的运用提供了适宜的气候和土壤。
其次,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的独立价值合乎社会的需求。一项制度能否存在,关键是看其本身有无合乎社会的需求的价值。与诉讼比较,人民调解制度有自身的独立价值:
1、方便灵活,有助于及早解决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社区,与老百姓最为接近,处理问题比较方便。当纠纷发生时,他们能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加上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都生活在基层,长期共处,相互知根知底,因而可以采用灵活的生活技巧和方式、通过各种途径调查事实真相,及时化解矛盾。
2、主动介入,防患于未然。民间纠纷不仅大量存在,而且经常发生,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会产生新的矛盾,出现矛盾的恶性循环。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而人民调解则可以采取预测预防、主动介入等方式,及早发现矛盾,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使纠纷在早期就得到妥善解决,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达到预防的目的。
3、双赢高效,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纠纷发生后,如果走诉讼程序,根据举证责任、法律推定等技术性规则作出判断,这种“法律事实”的裁定,往往只能解决法律上的争议,并不能使人心悦诚服,也不能消除深层次的矛盾。而人民调解则是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使当事人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解决问题,由对抗转向对话,达到双赢效果,提高了效率,更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
4、经济实惠,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切身利益。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当事人不仅要花费昂贵的律师费与诉讼费,还要为开庭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经济上往往是“赢了雀儿输了牛”。而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当事人不仅节省了昂贵的律师费与诉讼费,而且在家门口就可以解决问题,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从经济的角度考虑,当事人更愿意接受人民调解。
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结构转型的加快,新类型的纠纷不断出现,人民调解原有受案范围,已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加上资金严重短缺、调解人员素质偏低,调解方法僵化单一、调解的效力缺乏权威性以及重诉讼轻调解的观念日益严重等,这些不利因素严重的制约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改革现有的人民调解制度势在必行。
二、重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重构人民调解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应尽快出台《人民调解法》。在法治社会中,立法是保障制度得以实行有效手段。只有尽快出台《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人民调解的强制效力及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才能真正把人民调解纳入法治的轨道,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与十几年前相比,民间纠纷从数量、内容及表现形式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和民众对人民调解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目前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欠缺,面对复杂多变的民间纠纷,缺乏必要的工作方法和应变能力。为此,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已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措施可采取举办培训班、旁听审判、到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跟班实习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使其掌握人民调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技能。同时,由于不少地方法院的法官50岁就已退养,他们大多精通法律,而且有着丰富的调解经验,吸收退养或退休的法官加入到调解队伍中来,对于迅速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无疑是一个便捷的途径。
第三,将人民调解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由国家拨出专项资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费。但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着大量的民间纠纷的解决任务,并是法制宣传的基地和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条防线”,繁重的任务与短缺的经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事实上,调解经费的短缺已严重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如不果断采取措施,可能会导致这一工作进一步萎缩。因此,要确保人民调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解决人民调解的经费问题。目前,解决燃眉之急的有效方法就是将人民调解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由国家拨出专项资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改变人们对人民调解的传统认识。人民调解是在继承传统民间调解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的法律制度。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员做了大量的工作,人民调解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由于对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特别是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一直没有被社会特别是各级党委、政府所真正认可。只有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才能逐步改变人们对人民调解的传统认识,唤起全社会关心、支持、理解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D?D这朵昔日的“东方之花”才能重放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