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吉林法官贪腐案看法院内部易岗交流的迫切性
作者:曹士平 发布时间:2007-11-13 浏览次数:1313
据报道,六年前吉林省“辽源打黑第一案”的主角“黑老大”刘文义,在初审时获刑二十年,但几经司法来回后,最终仅判刑五年,而且因在监狱进行“技术革新”,服刑三年即告出狱。今年7月,在中纪委督办、吉林省纪委统一查处之下,刘文义再次被捕,相关律师、法官和监狱管理人员因涉嫌介绍贿赂和受贿被查。其主体是吉林省高院的四名重要法官。涉案四名法官中,宋翔是吉林省刑事审判权威,长期担任刑一庭庭长要职。宋翔今年五十多岁,对法律熟稔,办事严谨认真,是该省刑事案件方面专家。案发前进入了该院审判委员会任专职委员。
笔者也是一名法官,看了以上报道,心中很痛。痛之一??党和人民对法院寄予厚望,而吉林这几名法官却辜负众望,为法官群体抹黑;痛之二??中国法官生存现状本已不容乐观,司法权威时时受到挑战,法院系统再出此等丑闻,更是雪上加霜;痛之三??贪腐案早已被查处,吉林法院却三缄其口,而以往的教训表明,信息不对称极易引发社会猜疑与愤怒,只是幸亏此次业外媒体报道较为冷静,没有情绪化;痛之四??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本已广受诟病,在中央三令五申严加整治之际,吉林司法贪腐案的曝光让舆论谴责再添例证。
痛定思痛,作为法院一员的笔者认为,从吉林法官贪腐案中可以吸取的教训之一是??法院内部人员易岗交流应当经常化、制度化,且在现有政策背景下极具现实性、迫切性。从报道中,虽然看不出五十多岁的宋翔在刑一庭庭领导位置上干了多少年,但“长期”已是不争的事实。假设宋翔不是“长期担任刑一庭庭长要职”,也许他就失去诸多便利条件;假设宋翔不是“案发前进入该院审判委员会任专职委员”,也许他就错过了作奸犯科的“时机”;假设“刑事案件方面专家”领导也被纳入易岗交流的对象,也许宋翔一干法官倒不致酿成如今大错。太多的假设无法逆转宋翔一干人的失检之举,但重新审视法院内部人员易岗交流的制度价值,则不失为亡羊补牢之举。
据了解,从制度上预防、监督不规范司法行为,江苏法院走在全国法院前列。2006年江苏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人民法庭工作的实际,制定颁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干警易岗交流工作的意见(试行)》。该试行意见虽然限定了适用对象,但开创了易岗交流制度规范化建设的先河,其制度价值受人青睐。例如,对易岗交流对象进行细分,规定哪些人可以列为易岗交流的对象、哪些人可以优先交流、哪些人应当进行交流。而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早在2005年8月贯彻落实“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参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的政策精神,制定了《泰州市法院系统干部易岗交流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 年,一般应当交流。干部在同一部门连续工作满8 年的,或不适合继续在所在部门工作的,应当交流。热点部门和岗位、人民法庭的岗位交流时间可适当缩短。
实现干警易岗交流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不仅有利于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有利于全面增强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保护干部、令腐败现象夭折于萌芽状态。
实践表明,一个掌握公共权力的人长期在同一岗位上工作,很容易造成关系网络化、交往固定化、感情定向化、警觉疲劳化,最终容易成为“老朋友”、“老弟兄”猎捕的对象,容易沦落为私人感情的奴隶。所以说,在现阶段,我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行业交流条件尚不成熟、交流机制尚未建立健全,为预防热点岗位的人员常遭贪腐的骚扰与攻击,实行内部人员易岗交流经常化、制度化则极具必要性,且这种内部交流不应仅限于同一法院,还应当包含同级不同家法院和上下级法院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