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
作者:王扬 发布时间:2007-11-20 浏览次数:1246
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的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因此,构成消费欺诈行为,首先,欺诈人要有欺诈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其次,消费者因不了解真实情况导致陷入错误意思表示,与商家产生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合同关系。但结果却与消费者所期望的真实意愿相反。消费者的错误认识导致的意思表示与商品提供的虚假信息或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例如某商场所作的广告,称其所售彩电为超级芯片、日立彩管,导致某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场销售的彩电均为超级芯片、日立彩管而购买,事后经鉴定其购买的并非日立彩管,显然该商品宣传与消费者购买的真实意愿不符,商场具有违约和欺诈行为。按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买卖彩电合同。而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商家应承担加倍赔偿的惩罚性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