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分析“黑律师”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成效东 发布时间:2007-11-21 浏览次数:1277
滨海法院在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活动中发现,随着新的诉讼收费规定出台,案件数量猛增,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在逐渐加大,“黑律师”再度充斥法律服务市场,而且呈现出日渐猖厥之势。为此,该院组织人员进行专题调研,认真分析“黑律师”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黑律师”的异常表现
“黑律师”是指那些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具备合法执业手续,擅自以律师名义承揽法律事务,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他们无视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奔走于城乡之间,出入于公、检、法,“办理”各类案件。有的甚至胡作非为,犯“法”作乱,其表现异常活跃:
1、巧言欺骗,恶意包揽。为了取得当事人信任,搞好案源,行为人往往四处游说,巧舌如簧,把自己装扮成“无事不能办”、“无案不能赢”,“能将现案化解,能将死案变活”的诉讼大腕。凭空许愿,包揽一切诉讼,直至受理非应律师承担或无法办理的“法律事务”。
2、私定标准,滥收费用。行为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随意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比例,收费额度高出律师正常收费的几倍甚至十几倍,且任意增加当事人的其他负担。
3、充当掮客,代行贿赂。少数行为人为当事人与办案法官建立不正当关系牵线搭桥,有的直接代当事人请法官吃喝,还有的以代向法官行贿为名,自己进了腰包。
4、贻误诉讼,坑害当事人。“黑律师”或不懂司法程序,或故意进行违法行事,且行为得不到法律保护,因而屡屡使委托人丧失诉讼权利,错过诉讼时机,给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黑律师”之所以如此恣意妄为,主要是受贪欲驱动、执业律师匮乏,群众认识偏差,司法审查不严,整肃手段疲软等因素的影响。如任其继续泛滥,必将严重扰乱法律市场秩序,妨碍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
二、相关对策建议
1、整合资源,发挥现有律师执业功能。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多措并举,切实加强对现有律师的职业教育,在提高其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的同时,对现有执业律师资源进行整合。各县(区)可根据地域范围、人员数量、素质和业务水平等作出合理布局,以充分发挥现有正规律师的执业功能,缩小“黑律师”的活动空间。
2、强化教育,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公、检、法、司要借助“五五”普法宣传契机,创设平台,搭建载体,多形式、多渠道地搞好法制宣传。尤其是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人民法院,要突出宣传重点,着力宣传诉讼代理方面的法律常识,以纠正人民群众的认识偏差,让群众真正知晓怎样打官司。
3、建立制度,严格把好审查关口。司法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沟通联系和情况反馈。与此同时,基层人民法院还要健全对律师代理资格审查制度,并强化落实,严格把好审查关口,坚决杜绝“黑律师”代理现象发生。
4、主动出击,整顿法律服务市场。基层人民法院要穷尽手段,切实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要改进监督方法,创新监督举措,紧密配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出击,对“黑律师”的代理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确保法律服务市场纯洁、规范,为地方经济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