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权的合理界线
作者:沈静 发布时间:2007-11-22 浏览次数:1788
专利权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就其专利技术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专利权设置的目的就是要在保护专利权人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障。由于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既共存又对立,在界定专利权的边界时就要以在这两种利益之间寻找一个理想的平衡点为准则。
评价一种制度的安排是否合理有效,一个很重要的考量标准则是这一制度的实际运行使得设计制度时所确立的目的能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在对专利权边界的确定问题上,笔者以为也应首先探讨这一制度或权利设置时的目的所在。
专利制度的目的经历了一个变化。最初涉及专利保护的1883年《巴黎公约》中显示出来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工业产权。而在专利制度历经百年之后,于1995年WTO成立时生效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确立的目的则是: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对此,我国《专利法》也有相似的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特指定本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专利制度的立法理念在百年当中经历了一个重大变迁,即从单纯的保护权利到更有效地保护权利和更为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推进了。这也就意味着,专利制度在现实中要实现两个目标:即提供有效的机制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从而不断激发人们的创新;与此同时,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接近和利用专利技术的权利和利益、促进先进技术的广泛传播,从而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从中我们也可以发现,虽然专利权被认为是一种私权,是一种私人的财产权,但法律对其提供保护的最根本目的却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笔者以为将专利权界定为一种因公权力介入自然状态的产物,可能会更好地说明专利权的特质。正因为如此,我们对专利权的理解就不能仅仅将其定位在一种普通的私权层面,而应更多地去考虑其特殊性。明确了专利权设置的目的,则在界定专利权的边界时就应沿着如何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向而努力。
在专利制度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致性表现在,对个人利益的适当保护,是实现社会利益的前提和基础。我们知道发明创造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发明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还要承担研发失败的风险。而发明人所创造出的成果即专利权的客体,在本质上属于一种信息,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它具有使用上的共享性,即可以被多人同时使用或被多人反复使用而不致减损,也不会增加额外的成本。因此,若不对这种发明创造给予特殊的保护,则发明人就无法或难以收回其在创新过程中所投入的高额成本,而无偿使用或仿制他人的发明创造者,却可以不付出或仅少付出成本就能获得巨大的利润。这不仅会造成发明人与无偿使用者之间的不公,也会极大地打击人们的创新热情。最后人们可能都不愿意投入成本去创新,而是等待他人投资科研活动获得成果后而进行仿制。这最终会阻碍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从而使得专利制度的目的落空。国家通过赋予发明人以专利权,使得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就其专利技术享有独占权,任何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其专利技术,这就使得发明人得以收回其投入的研发成本并获取一定的利润,从而激发人们不断的创新,进而实现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且专利权的设置也会促进市场的竞争。就专利权人而言,由于拥有一项专利技术并不意味着可以永久占有竞争优势,技术发明会不断地被加以革新,为保持自己的市场优势,就需要不断进行创新。而对于专利权人之外的竞争对手,为了能够与专利权人相竞争,也必须进行独立的开发研究,开发出与之不同的更新更好的技术,以对抗其他竞争者。因此,专利权的设置就创造了一种不断启动和维持开发研究,从而维持竞争的动力和机制。
但另一方面,对专利权人个人利益的保护又可能会限制或阻碍公众利益的实现。专利权作为一种垄断权,在本质上却具有反竞争的特性。专利权人为保障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就可能会尽量限制他人对其信息的使用并会自然地开发限制模仿的战略。由于专利权人享有独占权,他人未经许可就不得从事对其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等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产品的供给量,从而有可能使得该领域的产品价格相对抬高,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因此,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潜在地影响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正是由于专利制度中这两种利益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得国家在做立法决策时就必须要综合考量这两方面的利益,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使两方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因此,在确定专利权的合理边界时,首要的标准就是在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寻求一个理想的平衡点,使各方利益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具体来讲,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对专利权客体的合理界定。即哪些发明创造应当被纳入到专利的保护范围内,而哪些却不宜列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从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专利权的客体有不断扩张的趋势。当然这其中最根本的原因,乃是由于现代技术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出现新的发明创造,这就需要对这些发明创造加以专利保护。但于此也存在一个合理的范围问题,并非所有的新技术发明都应当被赋予专利权。如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这一范围,将会导致信息的传播和使用严重受阻,阻碍技术的不断创新。
其次,是对专利权内容的合理界定。即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在什么界限内保有其专有权。就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而言,专利权的内容也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势。我国《专利法》的每一次修改都表现出了对专利权内容的扩张。笔者认为在确定时考虑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与社会公众正常接近专利技术和相关的知识及信息的保护都是必要的。
最后,是对专利权保护期限的合理界定。专利期限体现了对专利权人的足够的激励、足够的时间收回投资,以及对公众自由地接近知识和信息的保障。设定一个合理恰当的保护期限,一方面将会保障专利权人有足够的时间回收其发明投资并获取一定的利润。另一方面也为竞争者和其他的社会公众从事后续的发明和作为获取知识及信息的途径创造一个“公共领域”空间。如果不对专利权的期限做一个限制, 则所有的商业性的相关的技术信息将无限制地受制于专利权人的控制,这将会形成技术的无限垄断,从而阻碍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
总而言之,在确定专利权的边界时,必须要在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的垄断和社会公众对其的合法需求之间寻求平衡。如果对专利权的保护过强,将会损害公众接近和利用专利产品及信息的权利和利益,不仅不能刺激有效的科学创造活动,还可能影响新技术的传播和使用,妨碍技术进步,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反之若对专利权的保护不足,将严重影响人们的创新激情,使技术进步的原动力严重不足。无论哪种情形,都将导致一个结果,即专利制度的目的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