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案件流程管理
作者:杨宝杰 发布时间:2007-11-23 浏览次数:1478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的实行,是人民法院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的突出体现,是建立公开、公正、高效、规范、有序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的最重要内容。对于人民法院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解决长期以来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 暗箱操作”、“欠拖不决”等问题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的、复杂的系统工作,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出现这样或那样的不适应性,其应用模式和操作机制是否符合审判流程管理规律,是否完善和科学,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加以思考。
一、审判流程管理的形式及作用
审判流程管理是运用科学的、系统的操作方式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加以管理和监督,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信息中心、调度中心和监控管理中心。通过其功能的充分发挥,以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密切人民法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使人民法院工作表现出其法律性、社会性、群众性的高度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把建立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作为法院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人民法院为了加强审判监督和管理,也都建立了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主要形式为:建立起立案大厅,加强立案庭的人员和装备配备,扩大立案庭的职责范围。实施以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立案和 审判相分离、审判和执行相分离、审判和监督相分离、审判和司法鉴定相分开,由立案庭对诉讼程序实行全程管理。主要包括:审查决定立案;决定排期开庭;负责案件的上呈、归档;办理案件的记录,裁判文书的校对、法律文书的送达、卷宗的装订、归档、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庭前准备等司法辅助性工作;实行案件审限监督和程序监督。这种方式相对于传统审判管理模式来说无疑是一次巨大的进步,对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加强审判监督起到了较 大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顺利进行,有利于人民法院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促进法官尽职尽责完成审判使命。
二、现行审判流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审判流程管理体制虽然针对了“公正与效率”的要求,但毕竟应用较晚,随着社会法制进步的要求和司法改革的深入,其一些缺陷也日渐显现出来,目前还没有 形成统一的大家都认可的管理模式,还有很多和我们审判活动的客观规律不相符合,不相适应的地方,直接影响了法院“公正效率”工作主题的实现。主要是:
一是审判流程管理的范围问题。审判流程管理是一种系统管理,到底管理多大范围,目前在法院系统做法不尽相同,归纳起来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进行单一的审限跟综管理的审判流程管理;另一种是不仅进行审限跟踪管理,而且还进行排期开庭,集中送达,有的还办理诉讼保全,庭前调解,办理督促程序案件,使主使审判流程管理权的立案庭工作繁杂,没有科学性。对于这一类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应说明确审判流程管理改革不是人民法院内部权利的重新分工,也不是审判方式的 改革,而是人民法院一种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不折不扣地执行诉讼法,完成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任务,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主题。
二是审判流程管理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对于审判流程管理权限属于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审判流程管理应由立案庭承担,另一种意见认为审判流程管理应由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来共同来承担。笔者认为,立案庭的工作,具有统一性和全面性,由于统一立案,就使得立案庭相对其他审判庭能够更多地掌握 审判工作动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等情况,由其承担审判流程管理职责有利于实施对审判工作的客观的调控管理。因此,应经明确审判流程管理的承担者是立案庭。立案庭通过一定的手段对立案、送达、排期开庭审限跟踪、诉讼费收取、结案等不同的审理阶段,进行组织监督,协调的行为,完成人民法院立案分离的职责,充分实现了人民法院各庭室分工明确,相互协作,相互制订,形成高效有序的审判工作格局。
三是审判流程管理的职责有不确定性。 一些法院将部分审判工作前移至立案阶段进行,重新出现立案不分的局面。如:诉讼保全、庭前调解、支付令和督促程序案件的办理,不应该由立案庭去做,立案庭应该着重处理程序问题,而不应该介入具体的审理,应该充分完成自己的职责,而不应随意扩大化,否则会削弱自己的本职工作。
三、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的探索
1、以优化审判环境为切入点,积极探索新的案件管理模式
审判运行机制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各个环节与各项职权相组合而形成的审判机制和程序的总和。审判环节包括立案、审理、判决、执行和监督等,审判职权包括立案权、查证权、裁判权和执行权等,这些环节与审判职权的不同组合,形成了不同的审判运作体系,各种体系组成完整的审判运行机制,笔者以所在法院为例,认为法院应以审判方式改革为契机,建立以法官的审判活动为中心、充分发挥其他部门服务、保障、监督作用的审判运行机制。法院审判运作新机制必须在坚持“大立案” 模式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在立案机制上,以立案庭作为审判案件流程管理中心,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制度。在案件流程上形成以下格局:立案庭负责全院诉讼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各业务庭对本庭的案件流程管理工作负责,并与立案庭等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运作。由立案庭负责审查民商事、行政、刑事、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审查执行、公示催告、督促程序、财产保全案件、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案件立案后,立案庭根据民商事、刑事案件繁简分类办法,确定案件的审判程序、审判长、审判员、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随案书记员、开庭时间和地点后,将全部情况录入计算机,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通知主审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并将案件卷 宗移交审判庭随案书记员。案件审理期限由立案庭进行管理。
二是在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上,由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负责开庭审理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判,全部审判活动在庭上进行;强调公诉人或当事人举证,实行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制度;设立执行局,负责全院的执行工作。各审判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三是在监督机制上,立案庭进行案件审理、执行期限的管理。对临近审限未审结的案件,由立案庭发出《催办通知书》或报分管院长签发《督办令》进行督办;对执行案件在六个月内未执结的,由立案庭发出《催办通知书》催办。案件质量由审判监督庭和督查办负责考评,立案庭按月将案件流程监督情况上报本院督查办,每月审判监督庭和督查办负责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保证了案件质量。
2、以公正高效文明执法为标准,确定案件流程管理改革的新思路。
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要求是严肃执法、裁判公正。但法院现有的工作状况与现实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传统管理模式下的法院内部环境、机构设置不尽合理,审判权过于集中,缺乏相应制约,审判方式透明度差,职权主义过浓,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审判设施、办公条件、办案经费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困绕着审判工作。对此,人民法院为保证和促进工作,应确定案件流程管理改革的新思路:
一是审判与辅助工作分离的思路。要求法院机构和岗位设置具有明显的岗位特点,其管理目标要体现高标准的专业水平,以促进审判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保证审判 质量和审判效率。人民法院属审判机关,一方面要求审判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理论水平,较强的逻辑思维判断、应变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另一方面,诉讼程 序涉及若干工作环节,审判活动的全过程由法院内部不同部门和人员按照职业分工共同完成。
二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力性的思路。管理主体是人,管理客体的核心要素也是人,充分发挥人的主体作用是法院管理的首要任务。要求管理工作以人为中心,充分调动人作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挖掘人的潜力,管理方式要符合人的心理活动规律。
三是不断创新、建立科学最佳的管理机制的思路。要求法院管理要根据客观实际的变化不断调整、创新,以便更加科学有效地实现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和寻求局部或全部的最佳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