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开展皮肤病诊疗活动,该罚!
作者:陈家定 杨云霞 发布时间:2007-11-26 浏览次数:1188
本网南通讯:随处可见,广告牌、电线杆等上面粘贴着许多诊疗信息,这些信息为患者提供了方便,却也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陈某和李某因无证开展皮肤病诊疗活动被海安县卫生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已异地保存的药品并处罚款,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自2002年、2005年起陈某和李某分别在海安县某处开展皮肤病、性病诊疗活动,每例皮肤病平均收费100元,每例性病平均收费300元。2007年4月海安县卫生局对全县诊所进行普查,经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和在场患者后查明:两人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无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诊疗环境简陋,条件较差,治疗用药随处堆放。两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的规定。6月,海安县卫生局分别履行了告知程序,两人也作了相应的陈述申辩。卫生局在听取了两人的陈述申辩后,分别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已异地保存的药品并处罚款3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陈某和李某置行政处罚决定于不顾,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故海安县卫生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后遂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