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牵涉到千家万户,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可以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了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防止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不应当是互相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司法调解制度根植于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与我国特有的和为贵的传统文化背景相吻合,具有裁判无法替代的作用。人民法院加大调解力度,既当定纷止争的裁判员,又当辨法析理的宣传员,能够引导群众采取正确的态度理解法律、对待纠纷、解决矛盾。调解集法、理、情于一体,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是解决民商事矛盾纠纷的最佳方式。

司法调解应以自愿、依法、民主、创新、事了为原则,在法律的框架内,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不强迫调解,不违法和稀泥式调解,不存在偏倚袒护的心态调解,不机械教条式调解。要做到理与法结合,法与情相通,情与理相融,因案而异,灵活调解,才能真正调出和谐,彻底解去纷争。能调则调,当判由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人民法院确立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民事司法手段与民事司法目标的高度和谐统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就是通过人民法院做工作,当事人自愿作出让步,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解结案;当事人不愿意让步,或者调解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判决。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就是强调调解和裁判都是人民法院调处民事纠纷、定纷止争的手段,其目标都是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