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分析瑕疵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07-11-30 浏览次数:1468
日前,滨海法院在总结前一阶段质评工作时,发现瑕疵案件数量在增多,遂就这一现象展开调研分析,归纳瑕疵种类,分析瑕疵原因,提出相关对策,提高审判质量。
经过总结和归纳,该院发现瑕疵案件瑕疵性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适用模糊,不具体、不全面。虽然这些裁判结果没有错,但适用法律不明确、不具体,比如“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判结果与引用的法律不对应,该引用的法条没有引用,造成结果与依据的失调。二是诉讼程序不规范。程序转换、审限变更、法律措施作出等不履行相关手续,存在随意任意现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不履行告知义务,没有书面凭证;审限变更有始无终,恢复审理没有手续;保全裁定等手续作出时履行审批手续,解除时没有手续。三是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格式随意、结构混乱、语法错误、文字差错严重,没有体现裁判文书应有的规范性、严肃性;四是卷宗质量差。书写不工整,填写不全面,格式不统一,装订不整齐,材料不充分等。四是代理的手续不完善。授权委托书填写不规范,开庭时对委托代理的手续不进行核查,审理笔录没有当事人的签字。
在排查的基础上,该院分析出具体的原因,主要是:
一、法官业务知识欠缺。法官的业务知识与审判工需要有距离,特别缺乏法理知识,不能综合利用证据规则、生活经验和逻辑规则分析判断事实,事实定性不准确,解释法律不到位,引用法律不具体,暴露出少数法官未能与时俱进,及时更新法律知识。
二、法官责任心不到位。少数法官工作作风拖拉、粗糙,缺乏应有的责任心,放任错漏字现象发生,卷宗装订随意,淡化程序观念,简化、省略必要的记载和证明程序事宜的书面手续。
三、监督管理力度不强。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往往把眼光盯在审判结果上,把着力点放在队伍廉洁问题上,放松对干警业务能力建设和审判作风建设上的监管,存在小错难免,无关紧要的片面认识,以致在文书签发上把关不严,放任差错的产生,结案审查不力,任由瑕疵案件的“下线”。
四、奖惩措施功能低微。目前,奖惩激励制度调整的重点仍然是审判数量和质量,质量上仍然将发改率作为主要对象,对瑕疵问题很少关注。比如法律文书的制作,法官制作好坏在奖励上没有多大区别,而且在言多必失,宜粗不宜细的传统思想引导下,法官宁愿选择简单制作,不愿多费精力。对瑕疵问题,处罚措施不到位,一般只囿于通报批评,不伤筋骨,收益不大。
在如何控减瑕疵案件的发生,滨海法院提出三点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法官的业务学习与培训,提高他们法律业务知识水平,保证法律适用的全面准确。制定学习培训方案,突出结束时的检查验收,严格学习无果的责任追究,确保学习培训实效。
二是从严要求庭局长的案件出口质量把关责任,突出庭局长的案件质量管理职能。鼓励庭局长带头办案,发挥示范作用,但更要强调庭局长对审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挥组织指挥、考核验收的把关作用。规范文书签发制度,明确庭局长对法律文书制作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文书瑕疵,签发人应受到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结案审批制度,因庭局长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差错案件、瑕疵案件的,追究庭局长的差错责任,以多层次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瑕疵案件的发生。
三是重点考核,深化奖惩,发挥案件质评的引导和监督功能。对无瑕疵优秀案件的承办法官通报表扬,考核加分。对一年结案超全院平均数,且无差错和瑕疵的法官以“审判质量标兵”荣誉奖励,并作为品牌法官进行宣传报道;对履查履犯、有错不纠、情节严重的承办法官升格追究责任,以差错责任对待,避免隔靴搔痒,蜻蜓点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