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冯立红 发布时间:2007-12-03 浏览次数:1292
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家庭婚姻案件中,农村离婚案件的数量有增无减,一直居高不下。据铜山县法院统计,该院今年归档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699件,其中离婚案件就有603件,约占86.2%。
一、农村离婚案件产生的原因
1、夫妻两地分居。当今,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外出就业人员增多,致使两地分居的夫妻人数也大为增加,同时,西方文化中的两性观念通过文化传播涌进开放的国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
2、女性经济地位的变化。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妇女在家庭中依附于丈夫的地位发生了改变,经济地位走向独立,社会地位随之得到了提高,也使饱受不幸婚姻折磨的妇女通过离婚来追求幸福的生活。
2、婚后彼此缺乏感情交流。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暂,缺乏足够的了解,经人介绍后草草结婚。在婚后,由于孩子多,家庭生活困难,迫于生活的压力,又缺乏感情的交流和培养,感情逐渐淡化,导致感情出现危机。
3、家庭暴力。在农村,由于男尊女卑的传统恶习还没有根除,大男子主义思想较重,相当多的男人认为打老婆、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由于家庭暴力给受害方造成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婚姻最终走向死亡。
4、婚姻一方赌博成性。有的婚姻一方因染上赌博,为了筹集赌资不惜铤而走险,实施抢劫、偷盗等犯罪行为,走向犯罪道路。最终导致婚姻家庭破裂。
二、农村离婚案件的危害
1、破坏社会的稳定。农村的离婚案件,尤其是通过判决解决婚姻关系的案件,作为被告会认为是一种耻辱,处理不好容易引起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的稳定。
2、单亲家庭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农村,离婚往往会导致无辜的子女从此失去父爱或母爱,给子女带来生活上的困难和心理上的压力,导致学习成绩的下降,甚至面临失学,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离婚妇女的财产权、抚养权、探望权等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有的离婚时丈夫恶意转移、藏匿家庭共同财产而难以得到应有的财产份额,有的妇女因无收入或收入低失去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子女无法真正得到贯彻。
三、农村离婚案件的应对措施
一、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应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在积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要不断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教育,让村民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自觉抵御西方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
二、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切实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加大有过错方的赔偿力度,其次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应注重加强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三、在农村基层,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调解家庭矛盾的职能。村民委员会有义务帮助和提高本村村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及时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稳定。使那些婚姻感情确以破裂,不致于走向极端,加强和谐的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