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007年12月3日,如东法院对一起欠款纠纷案件进行庭前调解,被告吴某因情绪失控,在核对证据时撕毁了该案的一份重要证据(欠条),严重影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
2007年6月6日,原告葛某与被告吴某就店面、货物转让等事宜达成一致,葛某就货物等作价3万元转让给吴某,吴某写了一份欠条约定于2007年10月15日前给付。到期后,被告吴某仍不给付,原告葛某据状诉至如东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吴某履行还款义务。2007年12月3日,如东县人民法院通知双方到庭调解,被告吴某情绪比较激动,在核实证据时拒不交还质证证据(欠条),并当场撕毁。为防被告继续有过激行为,承办法官抓住被告的手,该院法警迅速赶至现场将被告带离。经谈话教育,被告吴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该院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吴某作出了拘留七天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