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审理民事公益诉讼的几点思考
作者:马琳 发布时间:2007-12-05 浏览次数:1108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现状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种新型诉讼方式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越来越得到关注,甚至有种呼之愈出的感觉,这就是公益诉讼。如环境诉讼、国有资产诉讼、消费者诉讼、社会福利关系诉讼等等,其争议点往往具有公共性、社会性。然而,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这类诉讼大多以起诉被驳回甚至不予受理而告终,致使无数小额权利被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利益被侵害却无人顾及等,其根源在于我国民事立法没有将公民的环境权、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监督保护权、消费者安全权等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也缺乏对该类权利的救济机制,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有资格成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必须是本案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但是,民事公益诉讼中有的案件没有直接受害人,或者虽有直接受害人,但其因各种原因不愿起诉或不能起诉,然而现实中又必须对这些纠纷予以解决。
二、现阶段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思路
关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论,专家、学者们见仁见智。作为一个值得探讨的学术热点问题,谈论也会继续下去。但司法实践却时刻都在面临着这种带有公益色彩的私益诉讼,如何在现阶段审理这种诉讼成为当务之急。不可否认的是,与普通的民事权益诉讼不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着来自社会舆论,尤其是新闻舆论的压力,显然舆论更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诉讼启动人一方,法院一旦判决诉讼启动人败诉,必然引起舆论对司法不公的猜忌。所以,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有必要明确思路,最大限度地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对已结案件的考察,笔者归纳如下思路。
思路一: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对此类带有公益色彩的民事权益诉讼是否应立案法院内部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这类案件属于恶意诉讼,法院立案审理势必将造成滥诉,威胁社会的稳定。事实上,也确实存在有法院以此为由不予立案的情况。笔者认为,既然此类案件从本质上还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私益诉讼,那么产生纠纷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法院没有理由不予受理。“恶意诉讼”也好,“滥诉”也罢,法院不能凭主观判断替代法律规定来决定案件的命运。且此类案件的社会进步意义是无法抹杀的,将其拒之门外将是对这种进步意义的打击。所以,本着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此类案件应予立案审理。
思路二:将程序公正透明化。由于舆论具有倾向性,为避免其(尤其是新闻媒体)对社会公众的误导,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必要将程序公正更加透明化,如进行公开审理,满足关注案件的社会公众或新闻媒体旁听的要求,让当事人有机会在法庭上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主张;再如,加大裁判文书的说理力度,给当事人、社会公众一个符合法律、合乎情理、明明白白的说法。通过“看得见”的程序公正和裁判的说理性来回应和解答当事人对其权利的诉求,使当事人各方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全面了解,甚至是理解法院的判决结果。
思路三:尽可能扩大案件对公共利益维护的辐射作用。带有公益色彩的民事权益诉讼的私益性决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必然要受限制。必然不可能对公共利益进行彻底的维护,但案件对公共利益保护方面的作用以及在唤醒公众自我保护的教育价值等诸多方面的社会进步意义应予肯定。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时不仅要依据证据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同时也要考虑中国国情和立法现状,运用司法技术和智慧妥善处理,尽可能地扩大案件对公众利益维护的辐射作用。如建立此类案件的司法建议制度,将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和重视,堵塞管理漏洞,促进服务意识、服务水平的提高,对立法进行完善等。